范围能否有销售
某公司的产品是一种设备,有设计过程、有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给顾客,并提供售后服务。类似这样的组织其认证范围是可以确定为“XX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的。CNAS每年的审查对这样的范围从来都没提出过异议。那么对于上例组织,其范围能否确定为“XX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呢?。据说这样也是可以的。而且其“销售”范围还不用29类专业代码支持。我以为这是很有道理的。设计是过程、售后服务也是过程,都可以列在范围内。为什么销售就不能列进范围呢?这种情况只要组织要求给销售范围。我们就应该给。组织认证范围是可以确定为“XX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的。CNAS每年的审查对这样的范围没提出过异议。——这里的售后服务并不是销售,售后服务不是29代码。 我说的是销售和售后服务都可列入范围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9-9-6 21:14
组织认证范围是可以确定为“XX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的。CNAS每年的审查对这样的范围没提出过异议。 ...
我说的是销售和售后服务都可列入范围
在一些情况下采购过程也会例如范围,如:费塑料的回收和加工处理,非金属的收购和加工处理
售后服务是属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能列入范围。至于销售你加不加销售的活动都在。 按照楼主的思维逻辑,几乎所有的组织都有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是不是都应该在其认证范围上加上 “……的销售” 才正确?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19-9-7 09:42 编辑
rml 发表于 2019-9-7 08:14
非常简单的道理:9001并没有专门针对销售提出要求。所以,不作为独立业务,8.5.1没有专门针对销售活动时, ...
9001并没有专门针对销售提出要求.---是吗?8.2条款是干什么的?8.5.1h)的交付干什么的?
8.5.1没有专门针对销售活动时--- 8.5.1也没有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呀,怎么范围可以有设计开发呢?设计开发可以有,销售为什么就不能有?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采购、生产也可以同时有。如:废塑料的回收与加工,棉花的收购与加工等。
我说的这个例子是有实际意义的。以前销售范围曾经有些不成文的惯例:1、销售不能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一定要买别人的去卖 。2、即使是同时有生产、销售范围。也得有专业代码的支撑。我虽然觉得这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心存上列的疑问。后来有人给我传达了一个文件精神。同时有生产、销售范围的不用有29类专业代码支撑。销售过程可以不用专业审核员审核。此时,我以为以前的疑问是有道理的。同时也了解了一些机构,有少数几个机构已经在执行这个政策。 牛角尖 发表于 2019-9-6 21:21
我说的是销售和售后服务都可列入范围
广义的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而你说的销售,是指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活动,是服务于客户的一场活动。
目前管理体系认证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所指称的销售,应该是特指 CNAS-TRC-012-201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指南》29大类 “批发和零售业” 的专业活动,如汽车的销售(29.0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销售(29.03)、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批发/销售代理(29.05)、信息和通信设备的批发(29.09)、农业机械、设备和物资的批发(29.10)、其他专营批发(29.11)、非专营批发贸易(29.12)等,其特点是所销售的实体基本上不是组织自己生产加工制造的。
至于你所说的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销售活动,是企业服务于客户的一系列活动,应纳入企业生产和服务的提供控制(见 9001标准第8章相关条款),不应单独纳入管理体系认证范围进行独立表述。这点IATF 16949认证就比较规范,不会按企业要求滥给销售范围。 售后服务应该是包含在销售里的,这应该是共识,所以范围可以是XXX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任何一家企业都存在销售的行为的。 当然,你认证机构愿意给销售范围,认可机构也没意见,我们凭啥干涉你呢:lol 这个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非要从纯学术的角度来探讨,当然不应该加销售。
但由于这个问题历史太久远, 很多企业即使自己生产产品用来卖,也在范围加上了销售。所以“法不责众”也不可能完全纠正过来, 将错就错吧,所以认可机构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有的时候你非要和企业较真,企业虽然也能理解,但毕竟人家也不舒服: 凭什么其它企业有销售,我就不能有呢, 我不加销售我还吃亏了, 企业有这个心理。 所以实际处理时,即使知道加销售不妥,但既然认可机构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又何必多此一举非要找事呢,没啥必要性。 rml 发表于 2019-9-7 11:03
不是干涉谁,技术讨论。是对这种做法和想法的逻辑论证。
以前的范围的表述多为“XX 的设计、生产和服务”。一个组织的输出是产品往往也会有服务(售前、售中、售后)。大约2009年左右不知是谁提出了不能随意给服务。生产产品的只能给XX产品的(设计、)生产 。后来听说售后服务可以给。如是证书上就有了“XX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对于这样的范围,可以肯定上面是认可的。对于有售后服务范围的案例,我在审核(尤其是在初审中)及评定中有一个原则,一定要有对售后服务的证据抽样。不可以“售后服务暂未发生”一笔带过。否则将售后服务剔除范围。对于销售范围,大多数也是与“一剑”的观点。销售只能是买了别人的去卖。其专业要有29类支撑。 我也是这样处理的。虽然心存“既然设计、售后服务可以进范围,销售怎么就不可进范围呢”。MRL老师反对设计开发进范围,是有点道理的。4.3确定要求时就没有要求考虑过程,只要求考虑产品和服务。按这个思路“生产”也是可以不进范围的。如果真是这样证书上就只有产品名称了。这显然是不行的。标准4.3没有要求考虑过程,也没反对考虑过程。正是因为这样才有了这么丰富多彩的结果。不过范围要体现过程是一定需要的,不仅仅是质量管理体系需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更需要。如纯销售企业、施工企业不用做环评等
看来这方面的政策是很宽松的。我们要做的是用好这个政策。在审核生产企业时企业提出要销售范围(或计划已安排)。我都会与企业沟通。说明在没必要的情况下这个销售范围会降低证书的含金量。如果企业从经营角度考虑确实需要这个“销售”这个范围。给也无妨 rml 发表于 2019-9-8 17:15
我有在哪里告诉过你证书上有或没有专业代码了吗?
其实,只给文字不给代码不是真给-----是吗? rml 发表于 2019-9-8 17:37
是什么?
是说到证书了?
我知道你很想找一个攻击点。但麻烦不要把你自己的联想说成是我的说法。
证书上没有代码,审核计划上的代码企业看不懂(就是审核员也不一定全懂)。那这个代码与欺诈企业有什么关系。机构不会在没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乱给范围的。专业代码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搞不好就要翻船的。有时错一个代码会导致影响带标的问题。不能带标的带了标这是十分严重的问题。这点合评的同事们体会最深。谁会在这个问题上以这个方式欺诈,是无知,是找死。 rml 发表于 2019-9-8 19:48
主观上也许没有欺诈的故意,也许只是为了哄企业开心。但客观上,让企业和他们查看证书的顾客感觉有这个范 ...
你见过没有主观故意的欺诈吗?
本人出本帖并不反对讨论这样给范围的合理性。但有点后悔不该将这方面的相关信息 在这里披露。也不想在这个问题上再费口舌。 明天周一了,我也没时间了。过几天换个话题吧 感谢各位老师对如何界定认证范围的科普,很难得的一篇科普文章。
以前作为合同评审的我,也经常给企业的认证范围里面挂个“销售”,但现在才发现这个风险的大啊,不可想象。 卧槽!太精彩了!
非常感谢2位老师的讲解,受益匪浅!
祝大家教师节快乐! XX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这样的范围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您所销售的产品就是设计和生产的产品,没有独立的销售经营地点,那么这个就不用29专业支撑。只要审核时,可以提供范围覆盖的证据,最终这个范围审核组是可以推荐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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