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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陈述 有一个申请认证组织设置了行政部、质量部、生产部和市场部等几个部门。连法人和总经理在内只有不到10人。企业工商注册为光通讯设备生产制造,并承担电力、铁路、石油等专网工程安装、销售服务。 企业的最高学历大专者为总经理和副总经历;质量部人员是一位仅有2年职高学历的年轻人对本公司自白研发和生产的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都搞不清楚但组织称其负责产品的设计开发。 企业办公和经营租用一个1套三的民居为活动场地。现场未见有研发和生产产地,但申请范围为“光通讯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制造”。被评审的专业小类为19.01.02. 审核组要求附研发和生产产地做现场审核,以获取能证实该企业申请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过程有效控制的客观证据。这个组织按审核计划安排在第二天由总经理亲自带领,将审核员带到另一个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研发和生产。说这就是本组织的研发生产场地。 审核员在进入被审核方所指的产品研发和生产现场前,就看到这是另一个公司的大幅标识(XXX有限公司)。审核员问出来迎接审核员的被告知为生产现场的负责人,咋门口的公司标识不是我们要审核的组织名字。回答到:这是原来在这的公司的旧标识,现已搬走没来得及撤出。 审核员带着怀疑的心态注意观察被审核方制定为自己的生产现场。找不到任何能标明是被审核方现场的标识和记录; 审核员进入被审核方指定现场的原材料和产品库房查看,见有一位正在清点采购元器件的女士,审核员问到,您们是哪个公司的?答复很快捷。我们是“XXX有限公司”的(正好是审核员进门前看到的这一家公司的称谓);审核员又一次加深了怀疑; 审核员更进一步的查验现场堆放的产品包装、进货材料上收货的标识。都标明是审核员进门时看到的公司名称。 于是,审核员终止了现场审核,返回来直接询问被审核方的带队人员、总经理和进门是被指明为生产现场的负责人。这个现场究竟是谁的?被审核方不能自圆其说。 一说: 这是我们的联合生产单位; 二说: 这个现场是公用的; 三说: 这个公司是我们的供方。我们的产品从他们这拿货,然后贴自己公司的标签销售; 四说: 本地有几个被认证的公司与我们的产品和经营模式相同。都没有自己的研发和生产现场都已通过认证,获得申请范围的证书。 审核员又继续询问:哪您们的研发现场在哪里喃?被审核方总经理从当前现场里屋请了一位人员出来介绍说这是某某研究员。审核员为了进一步证实前面的发现,向这位研究员问道:您是哪个公司的?这位研究员直截了当地答道:我是问“XXX有限公司”的(正好是审核员进门前看到的这一家公司的称谓)。被审核方总经理马上补充到我们是联合开发。 审核员回到被审核方审核其提供的产品研发过程和生产过程的客观证据。 查见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有咨询师(见面第一天就直白说:“老实话,这个企业就是想拿张证书。所有的记录都是我一人炒作完成的”)做的设计开发策划、设计开发输入和输出评审记录、设计开发的输出文档(几张产品的电路图、印制板图、无产品的结构图、装配图、产品的总体设计文档、计算书、总装图、计算机控制软件程序清单、源程序。 在电路图、印制板图的图样标识栏中只有一“韩”姓人员签字。由于审核员是本专业的资深审核员,已在被审核方的同城审核过几家同类组织,知道这位“韩”姓人员是另一公司的设计员。但为了证实和确认,又直接询问被审核方,这是您们的员工吗?请提供公司员工名册。被审核方不得不承认,这是另一公司的。这些设计输出不是我公司的。我们与他们是联合开发。 审核员又继续查被审核方的采购材料的检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发现不能提供针对采购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及特性如何抽样检验的准则和能证明采购产品能满足采购要求的客观证据。记录上表述: 电子元器件 采购数量 检验项目(外观、合格证、标签、检验数量)合格判定(合格) 机箱、机柜 采购数量 检验项目(外观、合格证、标签、检验数量)合格判定(合格) 电缆线缆 采购数量 检验项目(外观、合格证、标签、检验数量)合格判定(合格) 印制板 采购数量 检验项目(外观、合格证、标签、检验数量)合格判定(合格) 审核员要求被审核方提供产品老化试验方法和记录;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规范和记录。 前者不能提供;后者的监视和测量规范的测量项目不能满足认证范围所覆盖产品的YD标准要求,不能提供产品已按策划和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了产品的出厂监视和测量的客观证据。 通过对被审核方制定的产品研发和生产现场的审核和对所提供的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的审核,审核员已得知被审核方事实上并无申请覆盖认证范围的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实际是向第二方采购或委托生产加工后再贴牌为本组织名称销售产品的营销活动。多种信息反映组织所提供的体系运行的客观证据为咨询师主观臆造的假证据。 二、大家谈 请您讨论和对照审核准则判定: 1、这一认证审核是否可以通过发证? 2、 如您觉得对这个被认证组织的认证申请可以通过现场审核,您认为她的认证覆盖范围应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给以“光通讯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制造”? 3、审核员通过这一审核有无违背审核的 “公正性、独立性、严肃性”准则?有无审核风险?多大的风险? 4、如果这一次审核的审核员配置为两个无专业能力的审核员加一个技术专家的模式。 技术专家发现了这一审核中关于审核范围和审核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坚持按审核准则要求,向被审核明确标明审核准则要求,向审核组长指出由于所获得的被审核方的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客观证据的真实性,需请组长与被审核方领导沟通对申请认证范围应加以调整和改变时,审核组织不予采纳。 审核组长执意要给这个被审核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并不向技术专家提供同组专业审核的记录,只提供第一页要技术专家签字确认。于是,技术专家拒绝在与这个组长同组审核的记录上签字。组长也不再找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最终的审核报告上确认的认证范围是什么。技术专家也不得而知? 您认为这个组长的行为是否正确?有无违反审核准则要求?如有违反了那一条准则要求? 这个技术专家的坚持意见是否正确?如是正确的,审核组长不予采纳,技术专家该如何规避这次审核自己做为技术支持的风险和责任? 5、如多个认证机构向与这一申请认证组织同样经营模式和产品实现过程的组织发出 “XX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制造”的证书,标明一种什么审核和社会现象? 6、认证监督机构有无监督检查这类审核的需要。尤其是又发现:本案例的“咨询师”同时又是在某认证机构执业的“审核员”(自己坦白告知:已在本次认证审核的被认证组织所在地咨询过同类型的另外3个企业)?这种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