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道关于“文件审核”试题引出的关于“现场审核是文件审核的延续”的讨论很有价值。
这实际上是对审核组长关于“通用审核知识和审核技能”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对业内有关“文件审核”走过场,对被审核方的文件化管理体系提不出不符合或改进建议的情况,是毫无意义!因为,走过场的“文件审核”就好似“文过饰非”。
被审核方的文件化体系与审核准则再有多少“不适宜”、“不充分”、“不符合”,审核组都会以“看不见”或“不看见”给以通过。且还有人(包括机构的负责人、高级审核员)美言为:是“帮助企业提高”是“增值审核”。。。。继而违规在审核现场帮企业整改,教企业整改为被审核方提供事实上的现场咨询,通过现场审核,颁发证书。而在“现在而今眼目下”令人“蛋疼”的“认证”现状中是何等的司空见惯之事!尤其是“文件贩子”和“证书贩子”,这种“文件评审”已经不是一种正式的审核活动!
我们的讨论似应该先排除这种“文审”才有意义。而如何实施“文件评审”,愚见还是要依据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除此之外,恐难以找到能够于讨论的双方均认同的准则!
至于对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的理解的异同,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如遵循“求大同,存小异”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讨论之风,是能达成共识的。
网内rml友对此题目谈了很多有益的见解。本人仅以此文,对“文件评审”和 “现场审核是文件审核的延续”这一话题再次表述以下意见,并借以与rml友商酌。
1、 根据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之第6章“审核活动”的指南,可以明确“文件评审”(笔者注:又被叫做“文件审核”)是“审核活动”中的一个“活动”。
它的实施内容“指南”是这样表述的:
文件评审的实施((6.3) ----评审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记录,并确定其针对审核准则的适宜性的充分性。
笔者:这一段指南讲明了“文件评审”的对象是“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记录”;
评审的目的:确定其针对审核准则的适宜性的充分性。其中“适宜性”的“充分性”表述与“指南”6.3的表述略有矛盾。
“指南”对“6.3文件评审的实施”是这样阐述的:
“在现场审核活动前应当评审受审核方的文件,以确定文件所述的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①笔者注)。评审应当考虑组织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以及审核的目的范围。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影响审核有效性,文件评审可以推迟,直到现场活动开始(②笔者注)。在其他情况下,为取得对可获得信息的适当了解,可以进行现场初访(③笔者注)。
如果发现文件不适宜、不充分,审核组长应当通知审核委托方的负责管理审核方案的人员以及受审核方。应当决定审核是否继续进行或暂停,直到有关文件的问题得到解决。”(④笔者注)
笔者理解,在这一阐述中的:
① 是“文件评审”的目的:确定文件化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与前面表述有矛盾);
② 是说“文件评审”的时间:可以推迟,直到现场活动开始;
③ 是说“文件评审”可以通过“现场初访”“获得信息”。是否表明现场初访也是文件评审的活动和方法之一。
④ 是指“如果发现文件不适宜、不充分;审核组长应决定审核是否继续进行或暂停。”
这其中隐含着现场审核似乎已经开始,但“是否继续进行”、 “或暂停”?
2、“指南”的“6.5.4信息的收集和验证”中有这样一段指南:
“在审核中,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①笔者注),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间接口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适当的抽样进行收集并验证(②笔者注)。只有能够证实的信息方可作为审核证据。审核证据应当予以记录。 (③笔者注)
审核证据基于可获得信息的样本。(③笔者注)因此,在审核中存在不确定因素,依据审核结论采取措施的人员应当意识到这种不确定性。”
紧接着,“指南”又补充了“收集信息的方法”:
------ 面谈;
------ 对活动的观察;
------ 文件评审。(④笔者注)
笔者理解这段文字指南包括了以下内容:
① 审核中(表明审核已经进行),应关注的信息: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
② 对信息的获得和处置:应当通过适当的抽样进行收集并验证。
③ 基于可获得信息的样本是审核证据,并应当予以记录;是否可理解应记录证据?
④ 可作为“审核证据”的信息样本是如何获得的。其中明确包括通过“文件评审”收集!
3、 笔者愚见:
“文件评审实施”后,对评审结果是以《文件审核报告》(或《文件审核意见》)形式形成审核组长或组长委托的专业审核员对被认证组织的文件化体系的审核已经获得的“审核证据”。并以此决定审核是否继续进行或暂停,
但《文件审核报告》(或《文件审核意见》)的形成并不表明“文件评审的实施”已经完全结束。现场审核就再也不需对被认证组织的文件化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和“适宜性”的“充分性”进行评审!
按“指南”的“6.5.4信息的收集和验证”所指出的“基于可获得信息的样本的”“收集方法”中包括“文件评审”,应理解为文件评审活动的实施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还在延续!
如通过现场审核又发现有文件化管理体系 “与审核准则”有不“符合”、不“适宜”和不“充分”的“客观证据”应“加以记录”。并应评价这些“审核证据”形成“审核发现”。
此时的“审核发现”应能表明被审核方“不符合”审核准则的情况,并“识别改进机会”。
而如果这种在现场审核活动中发现的“不符合”是通过“收集信息的方法”之“文件评审”发现的“不符合”,对这种“不符合”已再也不是以“《文件审核报告》(或《文件审核意见》)”的形式出现,而是以《不符合项报告》呈现。
由审核组提交给被审核方,并“与受审核方一起评审不符合,以确认审核证据的准确性,并使受审核方理解不符合。”
同时,通常是在本次审核的末次会议上由审核组宣读这些“不符合”,并要求被审核方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发现的“不符合”的不符合原因分析,提出适宜的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其有效性。
这一过程,是否可表明,现场审核是“文件评审”的延续?% }$ F+ r8 Y" p* j M# o+ j: s. u* k!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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