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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老师,有几点看法商榷一下& T3 l! |; `" a" Q% j0 [
0 c ^$ s0 h* a' [; C7 {1、你说“组织在产品的实现全过程中,可能有自己不具有能力或能力不足部分过程,组织自己决定将这些过程,委托给具有能力实现这些过程的外部其他组织代为完成”,我认为这里漏了一种情况,即组织自己有能力完成某些过程,但经过综合考虑决定选择由外部方实施的那些QMS需要的过程,也是外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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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V8 ?3 q( p ?2、“外包过程是组织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无论将其委托给哪个组织完成,委托方都要对这一过程的负责”,我认为,组织不必对外包的过程本身负责,而应对外包过程的结果对组织满足所有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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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V5 @3 g$ }6 s0 L+ S9 ~3、你说“外包过程存在于产品实现过程中,一般分布在 7.3 设计和开发、7.5 生产和服务提供(可能涉及7.4 采购)、7.6 监视和测量装置、8.2.3 和 8.2.4 过程监视测量和产品监视测量的控制等几个条款内。” 我认为,只要是组织QMS需要的过程,包括4.2.3文件管理控制、4.2.4记录控制、6.2人力资源管理、6.3基础设施维护、6.4工作环境管理,都可能被组织外包,也就是说“外包过程存在于产品实现过程中”这种说法不严谨,与你前面讲过的“组织对生产设备、支持系统的资源(设备、设施)无能力自行维护保养,使其满足产品要求时,也可能通过外包外部组织代维、代修、代保、代培、外聘”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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