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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第一段已经明确:我们将货物运输服务与仓储服务相结合,称为“仓储运输服务”,提供的产品是“仓储”及“运输”服务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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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第四部分“设计开发特点(适用时)及删减”为什么又有下面对“产品”模糊的说法?
4 w h: R' B$ Q% `但由于仓储运输企业 “产品”与过程不能分割,道路运输(含仓储)“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就是对组成这种“产品”实现过程的设计和开发。包括运输方法及运输设备设施的配置和选择、运输路线及点的设计、服务人员选择配置、仓储场地/防护设备设施的设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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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看,这是“产品”实现过程的设计和开发,而标准在第七章中并未对产品实现过程的设计和开发提出明确要求,只是在7.1的注2中有“组织可以将7.3设计和开发的要求应用于产品实现过程的开发”的描述。对于不是以实体形态存在的“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要求并不明确。 # t1 k# v+ @( ^3 d0 N#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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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对删减的理解也有问题!
. d3 {1 @: G7 d- r8 {. ^2 W“如组织新开发运输路线/点、新开发了围绕运输服务提供方法,也应视为设计开发,不能删减7.3 条款。 但如该企业产品实现过程已经非常成熟,实际运作中又确实没有新的服务设计开发项目,可允许删减。”
: r& Y# [+ s5 _+ _- p- W. i. [* `能不能删减要看你组织是否承担与相关服务产品设计开发的责任,删减后是否会影响你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能力,与“企业产品实现过程是否已经非常成熟,实际运作中有没有新的服务设计开发项目”没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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