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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传达的判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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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3: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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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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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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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描述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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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0: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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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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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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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5.1A缺乏证据吧,4.2.3f指的外来文件的识别和分发,题目中看不出来,
實際上,傳達重要性是高管的事情,但傳達內容(某一條法規的具體要求)顯然就不是高管的事兒了。
個人理解,5.1A 只是表述傳達的重要性,并一定特指傳達內容,這兩者存在本質的差異。故放在4.2.3外來文件可能更合適些。
咱不能从无字处读出内涵吧。
很多内涵不能光从字面上去理解,大多数人过于关注“传达”这两个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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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3: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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