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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企业认证”的愚见
为规范计算机软件开发2000年10月16日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计算机系统集成业,2002年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3年10月又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改版)》对该类行业的入门提出了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基本要求。
( i( M3 G+ j/ A' k 其中,因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产品活动通常不是仅仅是纯粹的硬件集成,多少都有计算机软件集成或2次开发的活动内容。因而,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中还要求计算机软件的收入应占企业总收入的百分比(约30%)。 , ~. P% S& Q( F% q, k" B*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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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理解一个软件企业要做ISO9000认证,应该首先具备相应的软件开发能力,并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09年6月11日工信厅软[2009]1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成果并已经登记备案可查。在可以证明其已具备软件开发能力的前提下,才能申请ISO9000认证。这个《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虽然与ISO9000没有强制的关联,但这是对其软件开发能力的一种国家认可,在审核时应作为是否满足“法定要求”的一个重要关注内容。 试想,如何一个企业尚未经国家授权的机构认定为“软件企业”,您认证机构给他发了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的质量认证证书,这是不是一种非常荒诞的事?! : W6 R. x6 j8 u; h- F$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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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包含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按工信部的新规定,是先有ISO9000认证,才能申请资质,我理解是可以直接申请ISO9000认证的。但在认证范围的识别和确定上只宜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出现,如不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相应的软件成果,不应包含“计算机软件开发”范围。所以造成这一结果是因为:“政出多门”,之间没有人去注意相关政策的关联度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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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企业的认证范围,原国家认可委有一个认证范围的专业解释。将计算机软件咨询确定为33大类(33.02.02----其他软件的咨询和提供;33.03.00---数据处理),并表述出该类行业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m2 |' ~' B3 B s3 s) h6 U& ~
------ 开发和维护市场可获得的软件产品;
( S. T; K% m8 U# i) `------ 开发和维护用以支持客户业务过程的专用管理软件;9 @6 d% M2 h; t7 v7 Y; A" H
------ 开发和维护嵌入硬件产品的软件。
3 t W9 V4 |8 U7 y! j 根据上述表述对照被审核企业的软件开发活动内容和特点,可以确定是33.02.02---“-其他软件的咨询和提供”亦或是“33.03.00---数据处理”。如具有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其能力可以满足要求,过程活动也可以满足法定要求,则可确定为“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现”范围。
/ K/ J% m2 Y% x. G+ x% o 愚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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