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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5 2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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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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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V! M# {$ @! x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G0 z& W, D: _1 p7 i9 ]& ?' ]) g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L: S3 n' x+ E1 s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3 U! v7 l; C)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o# U- J# v6 V6 p9 A. U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I2 R; z+ I2 c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u0 ?+ j; G6 r+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0 |7 X1 w% _0 r U1 f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8 h' D, U- S& f: \0 o5 g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0 m4 m7 w0 h% p; v; E; K) s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v q0 b$ T5 a; P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r2 `& L2 a* f, N! W3 M% S) h0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0 Q: J0 @. K: i/ V) Z
(二)土方开挖工程;
1 v" P+ M- f8 @6 Q5 V+ T3 h(三)模板工程;
8 t" @: g" s. `/ Z% k(四)起重吊装工程;
' ?$ J# t6 M* k/ c# W- {(五)脚手架工程;2 x `* }& i4 T1 W# Q9 L
(六)拆除、爆破工程;
& a3 J' c4 n, H0 f. n(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y. ]& { {; t* c7 G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 a1 d# |8 u; g8 I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e w7 U$ A6 n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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