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见是:判定哪个标准似乎都有些合理,关键我们要看判哪个标准条款上可以解决实际问题,做为审核来讲给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降低相应的风险。从讨论看,首先4.1条款应该不妥,因为如果识别为对外包方的选择出现问题,08版的标准中要求对外包活动的过程进行控制,显然企业是做不了运输过程控制的.无法改善; 其次如果判标在7.4.1道理同上,供应商的能力高不一定代表最终有合格的产品,所以即使选择了能力好的供应商,也可能出现同样的结果;再次如果判标在8.3条款,标准在此条款更多的是强调采取措施,即纠正层面上.对于企业来讲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同样问题再发生,实际从题目也看出来同样的问题履禁不止;第四判标在7.5.5,我也是在这个条款上忧郁了,的确如果再细分析,如果是产品包装出现问题,企业应改进产品外包装,加强防护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如果是运输单位提供服务不合格,则提出更换运输服务的供应商,这就出现了两中截然不同的对策要求,所以判在7.5.5上有些牵强.第五盼标在8.5.2,标准则强调分析不合格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且"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从题目上看企业虽然采取了纠正,也似乎采取了纠正措施,但从有效性和是否真正采取了纠正措施是一个大的问号,所以从增值和改善角度,我个人意见是8.5.2条款.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