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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回帖很认真,但很遗憾是错的。
5 N& W& l7 \9 [: |( v4 P3 i首先关于您说的1、3点,认为“8.2.4所指的产品的监视测量应特指组 ...
1 h9 q$ q, D I$ F/ }9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4-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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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您说的“基于证据的方法”,我的理解是,按《民法》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7.4.3条款没有要求形成“采购产品的验证”的记录,但是在审核的时候,受审方说自己做过验证,就应该拿出验证过的证据,而且不是要审核员拿出受审方没做的证据。
# Z8 C* b& g( q( t7 P7 `6 }7 U 2、如果组织自己进行水份检测进行验证,必须做好“检测记录”。这正体现了“基于证据的方法”,你说你做了验证,那你就要拿的出做了验证的证据。好像并不是说,只要做了验证就要判到8.2.4中去的吧。! Z" q7 V& N# ~; X1 e+ u8 O, f4 H
3、7.4.3中规定“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审核员没有权力要求受审方一定采用采购检验,是否采用采购检验的方式,是由组织的产品所决定的,也并不是由组织自己决定。有些直接影响产品的原材料不可能因为组织综合考虑风险、能力、资源、成本等方面后就自己决定不做吧。
r- K J; m! W% @, w4 O对采购产品的质量特性监测,属于7.4.3 对采购产品验证的一种方法。按就近判标的原则,我认为如果原料木片是采购产品的话就判在7.4.3 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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