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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浆造纸企业的原料木片进行“水份”未进行检验”应判定为7.4.3。不经检验不能证明其已满足采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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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0 B+ V" H7 `0 v3 _yuanye318 发表于 2010-2-25 11:00 + k c; T4 i4 Y'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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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回帖很认真,但很遗憾是错的。2 s, [- _3 o7 f4 d! i# m& H
首先关于您说的1、3点,认为“8.2.4所指的产品的监视测量应特指组织“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和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产品”,不是采购原材料(产品)。”恰恰相反。2008版增加“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这一条,就是为了澄清2000版给标准使用者造成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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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B7 [8 J/ {6 u% r3 A8 _千万不要把“产品实现过程”和“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混淆,后者只是前者的种类之一(属种关系)。组织采购到的原材料实际就是其采购过程的输出——计划采购的原材料。这也可以用“乌龟图”分析一下即可得出,另外8.2.4还有“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策划的安排(见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 {% o6 ~! S$ D) [& @而采购过程正包含在“产品实现过程”中。% K5 @: ^+ \ H% v7 q* d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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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引用的第2点,恰恰证明了判8.2.4的正确性!因为7.4.3条款没有要求形成“采购产品的验证”的记录?如受审核方反问,您凭什么说我没有做“原材料的验证”,而且原材料验证也不需要记录啊?这时候审核员岂不哑口无言,是啊,依据在哪?故审核员判这条,是否遵循了“基于证据的方法”这一审核原则?除非您进行步步追踪下去,发现因该原材料不良而导致的产品不良,来反证其未验证。但在审核现场的可行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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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验证的角度考虑。验证需要客观证据,但客观证据谁来提供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完全由组织自己策划。如果策划要求供应商提供“水分报告”,组织只要在接收时验证其报告符合采购的技术要求即可,不需任何记录。如果策划是组织自己进行水分检测进行验证,必须做好“检测记录”,作为用于验证的客观证据。因为8.2.4明确要求“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故开这条审核员的理由充分,绝不会在现场造成任何被动——有证据也有依据。而且开8.2.4的目的就是推动组织应保持必要的记录形式的客观证据,特别是标准明确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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