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03| 66
|
今天第二个问题..... |
发表于 2011-4-22 18: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2 19: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2 20: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2 21: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2 21: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2 2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2 2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2 21: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2 21: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2 23: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3 06: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超期未校并不一定是组织没有维护好,也许组织通知客户了客户未及时校准呢?
没有规定由谁去校正,判7.6;规定是由顾客去校正,判7.6和7.5.4,组织明明知道设备没校正,还在使用,判7.6,设备是顾客财产没有维护好,判7.5.4
不管由那一方校,组织必须确保要校准才能用,故是7.6的内容。高手不一定总是正确的
你认为这情况下无论是否“约定了由客户按规定时间拿去做校准”都判76?
| ||
发表于 2011-4-23 08: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3 08: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不管有没有约定,组织使用的仪器都应该校,故判在7.6
| ||
发表于 2011-4-23 12: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3 1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 |
使用繁體不是我的錯,但看不懂繁體卻就是你的錯了!
|
|
发表于 2011-4-23 12: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
发表于 2011-4-23 12: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3 13: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3 13: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3 13: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3 13: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3 13: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3 13: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
发表于 2011-4-23 1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1-4-23 18: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这个是受审核方给你施加了压力,不能算;但你开7.6,也在无形中给受审核方施加了压力。
我们讨论前提是双方都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通过事实证据以及合理的解释来得到最终最合理的结果。
就题论题,不说实际审核。至今我还真没碰到能推翻我开具的不符合的客户,除非他求我把不符合从报告中拿掉,以免影响他的仕途和钱途。
实际审核中,审定材料的人不一定会和你较真,但遇到懂一点的客户,比如是我,审核员怎么解释?岂不是被推翻了吗?
只要不属强检设备,OK,给我客户同意无需周检的证据,我可以关闭7.6a)不符合。
kojak585 兄: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不是和你说瞎话,至少我就曾经遇到过的。客户的意识也未必都很高的,买设备的钱花的大方,因为这是其看得见的资产,但校准的钱往往会认为是白花的。
问题是客户怎么说的题目并未说明,审核员只能按照常理来判断。客户既然肯花钱出设备让组织使用,难道就不关心该设备的状态?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3 18: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7.5.4应该取得的证据是什么,别的帖子我已经说了很多,这也是我和你及其他多数人分歧所在。
另外,我想说的是“只有存在这种必要性”,才必须按7.6a)控制。
你开754不符合,明显缺乏事实证据,还不主观?我也没说要替顾客做出该设备一定存在需定期校准的“必要性”的决定啊!我只是说你不能主观排除这种可能性,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必须按7.6a)控制。
在没有拿到这份证据前,当然是必要啦。——我觉得这样审核员有点主观了。这个题目中的设备定期校准的“必要性”审核员无权代替其顾客做出决定。
如果你审核一家餐饮企业,现场企业无法提供卫生许可证,你开具了不符合,事后企业补充提交了,你会认为是不符合被推翻了吗?
在没有拿到这份证据前,当然是必要啦。组织按要求提供这份证据,是在按审核员开具的不符合说明“必要”还是“非必要”,为什么你一定要联想到不符合被推翻?
开7.6a),审核员就是认定“有必要”了,但组织凭其客户的这份证据可以把你的“必要性”给推翻
你凭什么说有了这份证据,7.6a)不符合就不成立了?题目没说有这样的证据,我才开不符合的。
你凭这份批准书证据关闭,岂不推翻你的7.6了,也就是认可“不必要”了?
正因为题目没有说该设备是否属于强检范围,所以我对我的“如果组织有客户许可可以继续使用的批准书,当然可以关闭,客户风险自担了啊”一说做补充说明。有什么不对吗?
本题没有明确这个测量设备一定在“计量法强检的设备”的清单内。
可以啊,对顾客的弃权,只要组织能提供顾客的书面批准的证据,审核员就应当予以认可。这个丝毫不影响组织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也不会有任何的认证风险。
连8.2.4、8.3只要顾客批准就行,更不要说7.5.4、7.6了。
补充一下:对纳入计量法强检的设备,客户说的不管用,必须周期检定。
如果组织有客户许可可以继续使用的批准书,当然可以关闭,客户风险自担了啊。按你的说法,我反问你:开754,顾客说没关系,我的设备你报不报问题不大,你又如何?不要浮想联翩~~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3 18: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你我的分歧还是在“ 7.5.4应该取得的证据是什么”上面
你又转到实际现场审核去了。就题目给出的信息而言,根本就不存在754不符合,这是你自己杜撰出来强加给本题组织的不符合。
是推翻了7.6的不合格,但关闭了7.5.4的不合格
看看你自己在27L的话:组织拿来这个书面的批准书,审核员是否同意关闭这个不符合?如果不同意,似乎应该审核员没有代替其客户做出必须校准的权力,如果同意,岂不是把7.6给推翻了?
“报告客户的记录证据”应该是什么?——见我37楼的帖子,事后整改的这2种证据怎么是推翻不合格了呢?而是关闭了,证明其确实报告了呀。
按照你的逻辑,开具754不符合(实际上你没有审核证据支持),企业提供了报告客户的记录证据,你的不符合也被企业推翻了,不是吗?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3 18: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 |
关注微信公众号:IATF16949-Q,获取干货资料
|
|
发表于 2011-4-23 18: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 ||
手机版|ISO爱好者 ( 鲁ICP备09041441号-1 )
GMT+8, 2024-11-24 01:4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