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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结论】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报告严重不实的,处认证费用或检验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失信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批,文件或资质认定证书并予公布;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并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 ^& T( L: i' J
指定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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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x7 B, n( p. ^% z6 c——这里对一件违规事实,出现了重复处罚的情况?2 r' d5 i' ^+ L
1、鉴于国际标准定义,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不属于认可范畴。因此,在《认证认可条例中不宜作出对认证人员的处罚;+ P. h5 F% f/ B: e( q9 }( H, Q
2、依据《认证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行业规则或标准的认证人员评价管理制度,对所聘认证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对从业行为实施管理,确保认证人员能力持续满足认证活动的需要。因此,认证机构负有聘用及管理认证人员的责任,如果其认证人员违反认证规则,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结论,认可机构(监管机构)应该处罚的对象是认证机构不是认证人员。
( U& w" P) w, a! ^( K3、认证机构受处罚后,认证机构可以依据《认证人员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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