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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在热火朝天的质监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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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 11: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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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咱们这个行业做过审核员的都知道,只要被质监局查到,总能查出点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查问题要抓重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结果变成了鸡毛蒜皮的事情也能被他们无限放大。本来国家上级是要他们监管,结果却成为他们财政收入的来源……真是,对这个行业彻底失望!     事情是这样子的,现在我们这里的质监局进行计量的检定部分是不能收费的,所以有些地方因为收不到钱就不开展检定的业务了。所以质监局稽查人员去企业,第一时间就是查企业的计量器具,结果发现企业的计量器具是找厂家做的校准,认为不是合法的第三方,而我们审核组当时看到了厂家的校准报告,企业也说明了没有去当地质监局检定的原因(因为不收费,所以不检了)。然后问题来了,审核组没有开具书面的不符合,但是口头已经告知企业一定要到第三方去检定,然后检完了提交给审核组,而机构的认证决定也是在企业提交了检定合格证书之后才出的。但是当地质监局却抓着这个问题不放,要罚款几万,我作为审核组成员实在是想不通,第一企业不是精密仪器单位,产品也未对社会和相关方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这种他们质监局认为的不符合难道真的成立吗?
$ Y6 }4 ]  _8 X
发表于 11-7 15: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只要不是 强制检定目录和用于贸易、医疗等方面的,基本不用三方检定。
( X6 g# `: M1 W0 M/ _) j5 x! K校准可以自校也可外送有资质的公司校准。
俱怀逸兴壮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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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 15: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到的计量器具是什么?是强制检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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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8 1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钢直尺、测厚仪、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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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8 13: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狸月君 发表于 2017-11-7 15:29) K) G- J! H* H5 o# c" w1 U8 @- D5 x
你提到的计量器具是什么?是强制检定的吗?
# p4 t1 @6 V& I6 l, l8 X
钢直尺、测厚仪、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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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8 13: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大神都发表下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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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 14: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一群不懂的人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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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
义愤也会蒙眼。  发表于 1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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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 16: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再去问问质监局,不检定了是真的因为不收费了?是真的不需要了?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或者会指给你真正的检定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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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 17: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企业几万元?开罚款单了没?- P5 ~* I3 y/ j+ }. r7 X
个人认为最快平息此事的方法,和质监局的人“好好谈谈”,到底质监局的人想要企业以后将测量设备送哪家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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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8 17: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ISO爱好者147369 发表于 2017-11-8 17:068 }  q, J% K. Y  K# e6 ]
罚款企业几万元?开罚款单了没?
* J4 e0 q" _3 D" ?! v个人认为最快平息此事的方法,和质监局的人“好好谈谈”,到底质监局的人 ...
  m6 J+ i. m8 B. K* q
不是罚款企业几万快,是罚款认证机构几万块,认为审核员应该开具书面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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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 19: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cying7777 发表于 2017-11-8 17:30- o( Q: m* `8 Q4 u! q* j
不是罚款企业几万快,是罚款认证机构几万块,认为审核员应该开具书面不符合
( z/ z" e, x9 Y6 }0 E
应该看看质监局稽查人员是要依据的那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如果要处罚认证机构应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条款,质监局的办案流程应该是:立案——调查——法规部门初审——案审会审理——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案。应该充分利用行政相对人陈述阶段进行有理有据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质监局认为这样的处罚站不住脚自然会撤案。所以要充分利用国家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校准的周期和方式,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的规定,及企业量具使用正常产品质量稳定等事实证明,证明检测设备控制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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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8 19: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康 发表于 2017-11-8 19:41
; n( H8 q: n1 Y0 E7 h( B: H应该看看质监局稽查人员是要依据的那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如果要处罚认证机构应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条 ...
6 Y5 c% Y6 V1 h1 O4 @4 T  b" L5 J
认证机构已经派人去解释了两次,但是执法部门还是认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要求企业分析原因和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他们就说这个一定需要开具书面不符合项,我个人实在想不通,标准那里写了不符合就一定要开具书面不符合报告呢?钢直尺和测厚仪是非强检的,就因为检验过程中需要用到尺寸的检验,这个就一定要送到第三方检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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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 19: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康 发表于 2017-11-8 19:41
9 M; m& d# p  u, r* V: f4 ~' @应该看看质监局稽查人员是要依据的那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如果要处罚认证机构应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条 ...
% u4 ^# g( B+ z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0 P6 b& c: J; r$ ~' A+ _. c( F+ f

. L* y0 i; B& J9 `3 J$ R* X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 f  g( }3 @( t- C) r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_+ T2 M0 D/ g6 Z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2 V' Q7 g0 p6 S; {3 r$ ?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4 q- V! k# f% n+ U
    特此公告。                                                                             
2 s3 M2 E. j3 G3 P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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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ing7777 发表于 2017-11-8 19:52
/ \# R. ^$ r; m! J9 t认证机构已经派人去解释了两次,但是执法部门还是认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 ...

( P" ^- E% n& V如果质监局稽查人员认为应该开不符合报告,应给出充分的证据,客观地说明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可带有主观的推测;审核人员认为不需要开不符合报告也应该充分说明理由和证据;这个问题认证机构和审核人员如果模棱两可是无法逃避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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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ing7777 发表于 2017-11-8 19:52
3 V+ U6 X9 z0 e$ a8 [" ]认证机构已经派人去解释了两次,但是执法部门还是认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 ...

, q: m9 @; L# T; X2 b1 e2 T7 P' J现在审核这行被这帮人给闹的,唉啥都不想说了。这简直成了某些人敛财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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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个生产防盗门的企业,就是使用不合格的钢卷尺测量客户门框实际尺寸后,安排车间照此生产,造成生产的防盗门尺寸严重不符,导致所有一批防盗门安装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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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9 19: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rml 发表于 2017-11-9 18:43
/ R! C$ Y6 Q# E$ J, w1 y( `( p) k一、你这种考虑是错误的——
* e. v0 j6 U; p1 z; K2 B% F二、认证是证明。认证审核是对能否获得或保持证明——满足体系要求情况的检 ...

- A0 P( ]4 Z- d! A我这次真是受益匪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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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看计量法实施细则,少被人忽悠。  发表于 11-1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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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0 16: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康 发表于 2017-11-8 19:53$ L% X6 J& {" U0 f! |' ^% [( c8 y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
& }) C* A! u- b 3 ?8 j# ]( x  e$ }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 ...

6 j9 I: ^7 [+ W) f' Y6 @哥们,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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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3 1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 ?/ T5 q) q4 C+ y. M, o; f' y* |- S+ Q& f1 A; }' Q: ]( M  i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z' G# k) q* _6 W# f( Q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s: x$ J1 O$ \& I/ \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 _) ~/ }5 E" Z  T0 I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注意:此处的计量器具既包括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也包括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1 m; \$ S6 Z; S7 w: z1 T9 d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2 Q7 f; J& l4 ~6 q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 q% w7 E3 [* ]) f/ i* S2 K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R* w3 O( Y$ I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N1 f! C! B) [; ]
- R7 g3 u% Q8 b: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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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3 13: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 C6 ~3 y5 ~: F* {6 n8 D
4 I0 O2 A+ ?$ c6 t# `  N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0 P& {$ T9 B4 }& Q2 R.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 b/ K, B0 d  C) F' n( v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0 Z  W9 Y/ h2 D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 e) S6 r* S/ `: s/ F7 R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 ^+ r( N! ~$ x  v  i(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q  z, A  }% I: c/ V2 D4 m+ E2 r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0 W7 u. _& M8 a6 N8 `, l
(三)开展校准工作;
: |& `4 ~7 m+ d2 h: A+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 b% {! Y- o' S+ G(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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