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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 发表于 2015-2-4 00:40
. s( m: \3 E9 |" b( z7 e+ j一、我如果说得不对,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指出错误所在。正常的指正,是非常欢迎的。
5 i, k4 W( o- o# V: a I* I二、对你的新案例,我 ...
" W; u, @6 O3 l4 G+ h6 X9 D2 I按照GB/T28001-2011的思路,管理体系是围绕危险源来开展活动的。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考虑,标准有以下安排:* A, K/ F, @# {$ B x' u
标准的管理模式是“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方针-策划-实施和运行-检查和纠正措施-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的模式,是基于PDCA的过程方法。
# B( W1 O; Q& W; L: z0 m& T2 y28001-2011的4.2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条款中”d)包括至少遵守与其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及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诺“说明标准对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要求是与其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但不排斥组织包含进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S* @( \" h4 r" H r: z% }+ i
而对于初次实施标准的组织而言在制定方针等活动前,28002-2011给出了进行初始评审的指南,其4.1.2初始评审条款中建议组织”宜“考虑的项目中就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说明不能替代28001-2011标准中的4.3.1的活动。+ x) \; l- V) g* K( i% h' ]
28001-2011的4.3.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中”i) 任何与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相关的适用法律义务“明确了4.3.1的活动也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3 n" L# b# ]; C0 n
好像没有提到辨识危险源是否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在28002-2011指南的4.3.1.3中可以得到体现,其明确说明”在危险源便是过程中,需考虑下列信息来源和输入:——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参见4.3.2),例如有关如何辨识危险源的规定等;“
' v/ F3 H3 r z5 B' {* N8 K这也引出了4.3.1的辨识方法的问题,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辨识依据是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和GB6441一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特殊行业还有特别的规定或标准,如化工和石油)。对于前者其本身在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四大类的时候,考虑了管理的因素,包含了对于法律法规识别应用的问题。对于后者,貌似标准本身没有涉及直接的法律法规的直接识别考虑要求,但仔细查看全文就会发现,其做出的相关分类都是按照相关法规做出的。/ b" O" E# T) o, K6 c( k
接下来再看28001-2011的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可能引起争议的是这句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组织应确保对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得到考虑“。”考虑“如何理解?28002-2011已经在该条款的指南中的最后一句话做出了说明:”关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何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其进一步指南可以参见本标准(指28002-2011,笔者注)的全文。“很明显,这个”考虑“按照指南的说法其实本身就已经在28001-2011标准的全文中做出了安排。这意味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活动的行为,并不是直接在该条款中予以判定。该条款的要求是解决获取、识别、应用(指组织转化相关要求为组织运行准则)及传递的渠道和安排。
' L4 l( Q4 q7 E; t* {, n因此,如果发现存在未满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行为,不能断定一定是不符合4.3.2,应从体系标准遵循的思路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对于进行认证的组织出现这种情况的,大致都是4.4.6的问题。当然这个需要相关审核证据的支持。不是绝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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