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体系认证应提供当地环保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持续守法的证明。见: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指委[2001]2号) 规定:, Q1 i: l2 t4 ~* ]2 \(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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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8 S |! E/ \. u6 Y# B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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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愿开,不想开的主要原因我想还是“利益”的因素---“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对现实社会中的“利益驱使一切”,开了还要冒风险,谁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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