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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 y r- {* X% q1 u- ^2 n2 [! ?3 A有坛友询问对“标识”(标志)、展台、展柜产品的设计开发该如何审核? 根据我的经验,可按标准7.3要求,逐条按以下步骤进行: (考虑到可能有其他坛友也感兴趣,就借此论坛发表。非教条,仅供参考。) & x6 \- j3 H C
1、7.3.1
% @# w) w8 _. K% z: D$ w在搞清楚用户要求(7.2),法规要求(广告法、知识产权法,涉及展架有照明的应有“用电安全”方面的法规,等等)(这些信息同时又是7.3.2设计输入的内容)的基础上,组织应保持有对特定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的客观证据。 通常审核员应寻求组织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已确定了哪些设计阶段?(标识、标志行业应该有这几个阶段: 1)、与用户沟通,了解用户需求的阶段(确定设计依据和评审设计输入); 2)、按用户要求确定标志、或标识的设计方案阶段(包括采用的材料(材质)、字形(体)、标识位置与方式、用色、效果、交付时间、价格与成本核算的初步确定)。 3)、标志或标识的设计阶段。如完全新创的设计,应在这个阶段有设计图样和印刷、蚀刻、机加工、安装工艺文件输出。如用户有“唛头”样本的,应将“唛头”转化为设计图样和印刷工艺文件输出。 4)设计输出(图样墨稿、分色、色样)的评审或审查、校稿阶段。这个阶段应由设计单位自己审定基础上,交用户审查、评定; (如是展台、展柜应有设计结构图、电器照明配置布线和安装图)。 5)设计的变更阶段(按审定意见修改图样); 6)设计的验证阶段(这个阶段应将设计的墨稿图样正式付印后打出样本。由设计单位自己审定基础上,交用户验证); 7)设计确认阶段(设计的验证阶段由设计单位或用户验证后的问题修改后定稿的确认)。 0 C5 ?) @1 T* y6 c; T+ S7 t! N [7 A
组织应提供对特定产品的设计开发已做策划的客观证据。通常可能是《XX产品的设计任务书》。确定设计和开发项目的人员或部门分工与职责,沟通方式、设计成果体现、设计完成或交付时间进度安排。 对设计策划的输出的更新情况并记录。
3 P4 K2 J# q/ S- D# E8 a2、7.3.2 设计和开发输入: * _9 _ ~3 I- O! g& I# S
审核员应向组织要求提供已经确定的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的客观证据。这些输入应包括: a) 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与顾客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其他形式要求); b)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广告法、知识产权法,涉及展架有照明的应有“用电安全”方面的法规,等等) c) 适用时,来源于以前类似设计的信息(可借鉴的其他类似的成功设计信息); d) 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在合同中未约定的俗成的要求或其他民族习俗要求。如伊斯兰教和藏族都有奉为神的动物,在标识、标志的图案中有所讲究)。
7 J1 k: M3 W* ~审核员还应向组织要求提供对这些设计输入的完整性、不自相矛盾,充分性和适宜性进行了评审的客观证据。 * j5 H3 o7 ^# A& X1 Z9 R
7.3.3设计和开发输出
2 K9 ]$ I% c# ~5 n V0 F审核员应要求组织提供已按7.3.1设计策划中的阶段划分安排并进行了阶段设计,形成了设计输出的客观证据。 按前述,这些设计输出就本产品而言通常包含: 1) 设计需求(如包装、唛头图样)分析和设计方案以及用户确认的证据; 2) 设计图样和标识或标志的蚀刻、印刷工艺文件(用墨标号、分色、工艺流程、色样)、机加工工艺文件、产品检验规则(色标标号)。 3) 如产品是展台、展柜,应有设计结构图、电器照明配置,布线和安装图及检验文件。 4) 其他设计文件。 5) 对所有设计文件的设计方式应适合于对照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验证,并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审核员应通过对设计输出的审核,确认设计和开发输出已: a) 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b) 给出采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包括对产品的包装、防护的细节; c) 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d) 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4 Y3 q9 C: K. H& \. B# F9 _( o4、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4 B* k3 U7 {6 U g( ~( p
审核员应按组织提供的设计策划(证据)中的适宜阶段进行设计评审的安排。要求组织提供对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结果进行了评价并: a) 满足要求的能力; b) 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审核员应有能力判断和确认,这些评审的参加者是否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 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是否有效保持并对评审引发的措施是否实施? 实施的有效性是否能够满足各个设计阶段的输入要求?
% q* P) E' W M6 j% ?, g- ^5 S5、7.3.5 设计和开发验证
3 @ d$ g- Z# F4 W审核员应要求组织提供已按设计策划安排,为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对设计阶段成果已做验证的客观证据包括保持的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1) 对印刷标识或标志应作出少量的“初样”,经用户验证后确认; 2) 对非批量生产的单个的特定的展柜、展台设计开发的“验证”可能与“确认”不可分。 ) l7 ^; k6 E; F* D
6、7.3.6 设计和开发确认 : A1 L, ^ P4 i) F
审核员应要求组织提供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已依据策划安排对设计和开发进行了确认。 对有照明设施的展柜、展台,应有电器绝缘、耐压检测结果满足法定要求的客观证据。 (注:非批量生产的单个的特定的展柜、展台设计开发的验证、确认结果可能就是产品按设计结果完成安装后的监视测量结果---与8.2.4不可分!) 这个“确认”应以顾客的最终确认(通常是签字、画押)为准!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组织应提供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客观证据(记录)。
2 h0 g/ }$ Z" f* Y* G1 s7、7.3.7 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1)审核员应有能力识别到,设计更改可能在设计的各个阶段(或评审、验证、确认)之后都会发生。 2)审核员应寻求组织对各阶段的设计更改都保持了记录的客观证据。 3)审核员应有能力判断和确认设计更改的结果是否引发其他设计问题? 设计更改是否经授权者批准?更改的“标识”(设计图中的更改位置、更改责任人和批准人)是否清楚?更改是否由原设计者实施?更改是否在适当时经重新验证和确认? 任何更改都必须有组织自己评审确认或用户确认的客观证据! + H' a W' L9 Y$ B i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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