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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f# B' |- J' ~
产品特点:提供符合国家消防大法规定的消防工程(产品)设计和消防工程施工服务(产品)。 二、; h( \8 g' S5 k8 O7 v8 I! G
文件控制要求(4.2.3) a)
* F6 |: @8 I: X" R外来文件-本专业适用的以下主要法规、标准、规范应收集、分发控制:
! x8 k- M$ }( }- G% P: \# Z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时间: 1998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时间:1998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时间:1996年10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时间:2000年1月10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实施时间:1984年10月1日 11.《消防监督条例》,颁布实施时间:1957年11月30日 1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时间:1997年3月1日 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颁布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 14.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18.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 {4 a. h( i# U
5 I2 c& G: q4 T/ S8 n0 \+ D. r+ b2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第82号);
9 U. [6 d3 _2 l# S* j
5 v. G* M) [, y1 _4 `; q) R7 L2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 [! [& g/ ^7 V/ A. D/ o; |1 a2 L7 E
! G7 d; B0 G, w% O% k4 b23.《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13号部令)。 0 ]/ q) e/ e7 D, O7 q9 |7 m
) c: P$ ]8 \* {# [+ S7 |7 Z7 K# q7 ]6 e; Y: A8 l8 |5 J
2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在外来文件清单中应详细列出,并有分发记录。 b)电子类文档的控制:对本专业中设计开发较多地存在电子类文档。其版次、审核、批准、修改、访问、复制、保存、备份应有明确的规定,并能获得控制有效的证据。 三、
# Z5 X& d4 v; S! n; `资质要求: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第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等文件规定,该类企业应向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企业资质”的基础上再申请办理消防施工安装资质。建筑消防设计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 四、主要审核要点: 1、设计开发控制(7.3) 1)策划和设计输入(7.3.1/7.3.2):是否识别和充分收集齐产品设计所需的全部技术标准、规范,明确顾客和行业要求? 策划的结果是否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开发计划? 设计输入的充分性、适宜性是否评审? 2)产品设计所需的以下必要资源是否具备(6.2,6.3,7.3.1,7.5.1c): 人员能力、本专业经历、经验; 设计开发用计算机以及可能涉及的设计开发软件; 试验、检验仪表装置:含电类、光学、传感类。配置应满足基本要求。 3)设计控制(7.3.3): a) 文件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否符合: GB/T 17825.1-1999CAD《文件管理总则》;JB/T 5054.2-2000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图样的基本要求 ;GB/T 14689—1993 机械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JB/T5054.1-2000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总则。且标准化、工艺、审核、批准签署完整。b) 设计输出文件中是否包含有以下必须形成的设计文档,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 (十)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u
. J7 z+ i: Q$ b" i采用的消防元器件(应包含组成产品的所有元器件、材料、敷料,并明确技术要求); u
3 T: E, S% l% I; O( X! s3 Q" |# d消防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或标准。 u
+ [4 \7 _3 I! G- E8 W: U! S+ L消防工程施工验收准则应清楚说明与相关产品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一致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方法、试验内容及放行准则。 u
/ g; g% x1 f& Y产品技术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应包含有产品的技术要求、使用方法、调测方法、以及简单故障的处理方法)。 所有设计开发文档均应经设计人、审核、批准人完整签署,并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放行。文档版本号及更改状态标识清楚,设计开发输出文档评审记录应保持。可以标准化、工艺、审核、批准人签署作为已评审的证据。但对评审引发的变更措施应有证据。 c) 设计验证和确认活动的结果,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整机验证/确认记录),所有结果已满足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不能认可设计开发可以放行。 4、产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的活动(7.5.1f)) 行业规定:自动消防工程保修期内,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对承揽消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应每季度书面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特殊重大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5、 特殊过程的识别和确认控制(7.5.2): 应识别消防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在安装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存在需确认的 过程有: u6 G- n8 ~2 L+ Q1 r
氧焊或电焊、气割; u3 q# p- V+ w: V* a7 u
消防工程施工中的“隐蔽施工过程”; u
) I1 c' }: f) @" s其他符合标准定义的特殊过程 6、采购产品的检验或验证(7.4.3) a)按行业规定。本专业的采购产品涉及的纳入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较多。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必须在取得3C认证资格的合格供方中实施。应在审核中注意查验合格供方评价记录、采购信息(采购依据、验收、接收准则),实施中是否按国家要求实施的证据。以确保满足7.4.3标准的规定要求;
& j6 q+ e& S! d9 @" [b) 应注意在工程施工中是否有依靠第三方完成工程施工即工程通过外包实现的问题,应将
所有外包活动纳入采购控制,并对外包提交的产品实施检验或验证活动,以确保满足采购要求; c) 不允许用外包方的检验作为本组织检验/验证的证据。 7、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7.6) a) 是否根据产品特性测试要求识别和配备了必要的监视测量装置? 如消防工程施工中对采购消防产品的检验验证所需监视测量装置;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后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所需的监视测量装置? b) 以上装置是否拟订检定/校准计划?按期送检。 ! H2 l9 }6 z. J& s" W& M" O
c) 对用于消防系统工程特性测试用的计算机软件,应识别并纳入监视测量装置中加以控制。保持首次使用前对其能力进行确认的记录。 8、 产品的监视测量(8.2.4/
! u- m8 w v( c+ l3 _; m! O" h, N+ m7.5.1e/8.2.3): a) 消防安装工程的验收(监视和测量)应查验以下记录是否充分、完整、有效?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 M9 i! b C+ N# E; Z+ n1 J3 h 一、竣工图;
" B( F% ^8 A' x: U( Y( s% @( ^$ m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U! _4 Q. {0 ~6 z/ l$ r! K& g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O7 n, x- O. ?, G0 r7 a, x% T4 @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0 R3 Y( _' {, ~ r" z; x# f5 q
五、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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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 h$ ?& A' J. V1 Y5 x2)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填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工程资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向建设单位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前款相关工程资料必须包括消防设施设备隐蔽工程的检验记录,分项、分段系统的检测记录,测试报告,竣工图等验收资料。 b)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质量总体验收,不得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c) 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与持有《现代消防设施设备工程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签定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d) 前款维护保养合同必须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保障设施的完整可靠。 e) 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完整保存工程施工图纸、设施检测试验、更换检修记录等资料,归档备查。 只有满足验收准则要求或经国家消防主管部门放行的工程才允许交付。 只有在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的第三方签有正式的技术协议,并承诺承担检验责任时允许用外包方的检验代替本组织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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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h6 D/ k+ `5 I" J# u8 k9、不合格品控制:
根据,“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质量总体验收,不得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使用”的规定,应查验到工程施工方对不合格的整改措施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不合格整改的再验收合格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