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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治认证不规范献策进谏-----不规范认证的纠正预防措施 对目前我国认证业务的不规范,作假、贩假问题的反响已令所有正直的人义愤填膺!本人近两天来连续对这一问题有感言和拙文发表,也与近期的审核过程中遇到的类似怪事不无干系。 思虑再三,提出以下八条措施“进谏”。望有关领导研究。如能采纳一、二,也不枉一辈子做质量工作的幸事并是莫大安慰! 1) 补充完善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认证组织和申请认证组织的责、权、利,尤其是“认证审核费”的“后付费”制度,以解决被认证组织“通过”就付费,“不通过”就赖账的行为发生。(3C认证早已这样做,体系认证为啥不这样?)保证认证机构的利益,提高认证的“含金量”; 2) 修订对注册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审核员和咨询师的违规处罚条款。重点是对“作假”、“卖证”行为的重处,强化对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审核员和咨询师资格的注销处罚力度 。 3) 明确要求认证机构设置“认证决定员”、“认证质量检查员”、“市场监督管理员”;咨询机构设置“咨询决定员”、“咨询质量检查员”和“市场监督管理员”。从自身加强对认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满足要求的审核坚决不放行,并追究审核实施人员的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4) 重申认证机构和审核员执行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记录约束和考核,重新评价认证机构和审核员的注册资格,大幅度地淘汰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和审核员,合理地减少国内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量。(机构少了,从业人员少了,恶性竞争力就自然会降低)。 5) 在认证机构中重申严格执行《劳动法》。将《劳动法》的实施情况纳入对认证机构的年度测评考核。明确规定审核员的权益,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对不执行《劳动法》的认证机构,除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外,应移交劳动监察部门处罚。 (机构不以工资薪酬和审核费要挟审核员,审核员能确保在审核是否通过的背景下都能按“劳动法”如数得到劳动所得,又有审核准则约束,自然审核不会轻易“放马”。合格的放行,不合格的理直气壮的拿住!咨询机构的咨询师或散打的咨询师也自然无法要挟审核员。再忽悠审核员和认证机构,自己的饭碗也保不住。利益链有了良性的循环,市场也会越来越规范。) 6) 修订对原来由认监委派出审核员对认证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审核)制度。建立一支独立于认证机构、认监委和认证人员协会,由国务院下属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对认证机构“认证”的监督检查队伍。 以避免“认监委”“一家人”查“一家人”,派出的审核员行私舞弊,包庇和放任认证机构的违规行为。 (其职责可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以高薪养廉;赋予处罚大权-------手持“上方宝剑”;整肃监督纪律 ------- 坚持“三大”记律,”八项”注意。监督检查的差旅费、住宿费、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均由国家划拨或由认监委、认证人员协会调拨,不由被审核的认证机构承担。) 若发现这支队伍中的成员有“接收贿赂”、“行私舞弊’,”包庇和放任”认证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应视为知法犯法,追究其贪赃枉法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论处。打破饭碗,伤其筋骨,断其项背! 严格实施对认证机构和人员的投诉审查、处置和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形成一种威慑力和国家监督的“公信力”! 以认证业绩和质量、投诉和监督审核发现的问题对认证机构进行分类和管理。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的分类结果,发动社会力量监督认证机构的行为。 7) 明确要求认证机构自行清理已发放证书的有效性。跟踪被认证组织的持续保持和改进状况。对不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坚决清除,废止已发放的证书。发现作假、贩假的追究作假机构、人员(咨询师、审核员)的责任,有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处以刑事责任!永远不准进入这个行业。 8) 加大舆论导向和规范化认证的宣传力度。(目前的舆论导向不清楚,新闻报道零散、支离破碎,声讨认证违规的声势不够。)应造就一种在我国将全面提升认证质量的声势。形成对认证造假、贩假可耻的舆论,“耗子过街,人人喊打”,痛打“落水狗”势态! 提高认证的可信度。让人民放心,祖国放心,国外友人企业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