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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所),有可能找到删减7.3的正当理由吗? 为了表述方便,还是采用2008版的说法,其原理也应适用于2015版 这里的研究院(所)是指的名副其实研究课题的研究院(所),仅仅用研究之名,而干别的营生的不算,为了表述方便最好把计量研究院(所)也排除在外 这个问题归结起来其实就是研究课题是不是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 观察了一下,是否将研究课题,分为2类 其一、发明创造--譬如新工艺的研究、新能源技术的研究、交通工具的研究,等,这些研究应该可以属于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 ,7.3是肯定不能删的 其二、探索发现--譬如考古研究、UFO研究、新的粒子的发现。犯罪心理学研究等这类不属于产品与服务的设计开发,这类研究所有可能有删减7.3的正当理由。像UFO 研究,其性质大抵与 寻找失踪人员的工作类似。不同的是,一个在天上找,一个在地上找。当然在进行探索发现时,会涉及到新技术和新设施的发明,如为探索太空,发明宇宙飞船。但发明宇宙飞船不是探索发现而是发明创造。 + t' a8 B( T' j9 [) B1 q;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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