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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不搞一言堂,只是基于个人的经验和理解做出的分析,是否赞同或投本人票不强求。 7 w1 l: W- S' V( E0 V$ m
首先:对b),c)的逐条分析如下: 1)
8 f1 c+ k" y0 C8 c6 i未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 ——可能的情况是: 1、未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要求,但这一项即可能是一般不符合,也可能是严重不符合; 2、未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多项要求,这多项要求即可能是累积转化为系统性的、或区域性的不符合(即严重不符合),但也可能纯粹分别在不同场所、不同过程或不同条款的偶发性不符合(即一般不符合)。
( G4 L g- M; l2)使人对客户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情况; ——可能的情况是: 1、有1个或1个以上的严重不符合; 2、有多个一般不符合,虽然即使综合起来尚不构成系统性的、或区域性的不符合(即严重不符合),比如每个部门都有1-2个一般不符合项,可是这些一般不符合又不是同一个过程或条款的不符合(都不重复),而审核员通过凭借判断或经验表明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失效(即“对客户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因此倒过来把这些一般不符合重新定性为严重不符合。
- u& }) @# [. m( R, Q2 G可见,不管是1),还是2),均包括了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的可能性在内。但是,对这些类型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在做出决定前应确认:认证机构已评审、接受并证实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很明显的,这些类型的不符合受审核方是可以并且必须采取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得到认证机构的评审、接受,不管其性质是严重的还是一般的。当然,通常的情况先是审核组评审、接受后,再提交认证机构相关的评审部门评审、接受。 5 [2 |/ o+ u- G& h! z
c)对于任何其他不符合,认证机构已评审并接受了客户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从做出认证决定的角度看(主要是考虑认证风险),应该说如果是严重不符合的话,确实不适用于这一条。但审核时,确实会遇到有些一般不符合,基于认证机构有关闭不符合的时限(通常一般不符合30天,严重不符合90天),受审核方只能制定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但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整改其内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如果仍要做出决定,那么先应确认受审核方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可以,也能做出认证决定。对这类未在规定时限内关闭的不符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监督审核进行跟踪是否关闭及进行有效性验证。
$ j9 O; u" i6 {+ c2 D4 G7 g一方面,本人所在机构也有这样的规定,并且正是基于这一条。而本人恰恰也经历过。此外,也曾和一些其他机构的业内同行(通常是有大量组长经历的高级审核员)交流,虽然数量不多,确实有这种情况发生过。如果没有这样的经历,当然目前暂时不会理解本人的对这条分析。 但不能因为c)这一条仅适用于一般不符合,进而推断出b)的2条一定是仅适用于严重不符合。 + l# Z W4 F$ f/ e- U7 k
$ @" Z8 p7 Y& c4 H n第二,关于不符合关闭的难度,也不能作为确定不符合项的性质是严重或是一般的依据。 a)有些不符合,虽然是严重的,但关闭很容易。比如,一个产品必要的型式试验未定期做,只要补做即可关闭,这种不符合也只要纠正即可,没必要采取纠正措施。因为这可能纯粹是偶然发生的,再发生的概率非常低。 b)但有些一般不符合,其实关闭起来难度非常大。比如材料变更后的焊接工艺评定(即过程确认)未及时做,如果组织自身对这个要求不熟悉,也没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做破坏性试验,也许需要先化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学习和实施了。当然,这种不符合也不适用于c)这条,而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得到认证机构的评审、接受。
( d6 o; o. G6 L" ?第三:ISO17021的发布时间是在2006年,远比对认证机构实施不符合项定性的时间(可能在上个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晚的多。难道可以说,那时候的认证机构都未卜先知,预测到2006年ISO会发布ISO17021,并且里面给出9.1.5的所谓的原则和依据?
, n" Y+ o+ G4 _& ?基于以上分析,故本人认为,9.1.15不能作为审核组对开具的不符合项定性的原则和依据。而是在认证决定前,受审核方可以且必须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不符合项;还是其他只能制定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的不符合项。 ; N; M& d7 E& ~ ^9 F0 t* Q" b
做出这样的分类,便于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时,在确保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更灵活些。不一定非要死盯着受审核方必须对所有的不符合项都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后,才可以做出认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