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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9 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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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从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从业。这个我支持!但考虑人员的正常合理流动时,出台的行规,不应驾凌于《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C, P" T- a, V6 o) w" U1 A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以上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 Q+ F- Y% @; w! Z( F( A' x 然而,依据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审核员要受 12 个月内不能转换的限制。这与《劳动合同法》严重不符。更有无良的认证机构借此规定,绑架审核员,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2 y) j! T, c0 {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目前行业的现状的现状是:大量的认证机构,要么合同不给审核员,要么即便合同到期了,也不允许的转机构!(目前的认证认可协会转机构申请平台,即便你递交了合法证明材料,都必须要转出机构点击同意才能完成。认证机构充分利用此特权,死活不放,除非审核员愿意交巨额的卖身契!这大致业内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生,更奇葩的是:有的认证机构劳动仲裁败诉了,仍然不执行劳动仲裁的判决,这导致很多无辜的审核员长达3-6个月的时间无法参与审核,一来造成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二来造成审核员陷入自身经济收入困难)
+ \0 D5 d4 J4 g0 q' q8 M/ H5 W5 J+ ] 新的《认证人员管理办法》,能不能在这方面在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取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规定,扭转行业不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和不正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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