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处罚嫖宿幼女罪?
前几天刚刚发生的“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该案这几天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坊间议论这几名村镇干部是涉嫌强奸幼女,但警方却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理由是这几名村鎮干部是去嫖宿的。甚至,连是否构成“涉嫌嫖宿幼女罪”还存疑问,按照办案民警的说法,“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对案件的定性。”这话的潜台词是,如果这几名村镇干部付了钱给女生并且女生是自愿的话,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嫖宿幼女罪”;其次,如果这几名村镇干部在与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那么,甚至连“嫖宿幼女罪”也不构成。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值得深思:其一,强奸罪也好、嫖宿幼女罪也罢,是否一定需要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为前提?其二,将所谓付钱给幼女的行为都视为嫖娼行为,进而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为嫖宿幼女罪是否妥当?人类文明日益进步,怎么还不如千百年前古人呢?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在我们的印象里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不外乎以下三种方式:杖刑、笞刑、绞刑。那么古代究竟是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呢?
西周: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社会文明刚刚起步,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例如在《尚书·君陈》中有这样的记载,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像奸罪这样的“禽兽行”就是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自然应包含于此。
秦代:与主人通奸加重罚奴隶
到了秦代,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我国现代刑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通奸既是犯罪,那么比通奸严重的强奸更是一种犯罪,所以强奸更应加重处罚。
在秦代,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罚。
汉代: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
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结果被免职。
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
唐代: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严厉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
法律规定,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
在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即判刑两年。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
强奸罪中,妇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还规定,凡是强奸罪,都不应追究妇女的刑事责任。
元代:
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制始于元律,元代律法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即便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亦属强奸,10岁以下的女孩都属于幼女。”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幼女”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定在十二岁。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大明律·奸非》规定:“对强奸罪犯处以绞刑……如与12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自愿亦属强奸。”
清朝: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
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大清律例》除沿袭明律外,额外规定:“强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的幼女,判死缓(秋后问斩),即便双方自愿也同样。如果强奸10岁以下的幼女,斩立决。”
不论从古至今,还是外国法律亦是如此,大同小异罢了,唯一与中国的“嫖幼罪”略有接近的是德国,德国刑法典规定,与16岁以下的人进行具有回报的性行为,其处罚方式与对儿童进行性犯罪中较轻的严重情形是一致的。
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
总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 请全国人大废除“嫖宿幼女罪”这项罪名!
pdca;P 嫖宿意味着被害人是在卖淫!这就是专家们在为加害者洗脱罪责! 这个所谓的罪名是当今刑法中最大的失误 英国教师带女生开房获刑5年半 女生称愿意等他来源:腾讯新闻 日期:2013-6-22 8:48:00点击数:2798分享 [导读] 当法庭判决后,女生坚定地站在老师一边。她对佛利斯特的一名亲属说:“我爱他,我会等他的。
英国男教师杰瑞米·佛利斯特被认定绑架儿童罪成立。
据英国《电讯报》报道,当地时间6月20日,英格兰东苏赛克斯郡刘易斯皇家刑事法庭对该案的审理进入第8天,陪审团认定佛利斯特绑架儿童罪成立。21日,法庭又对佛利斯特提出5项“与儿童发生性行为”的指控,佛利斯特当庭认罪。当日,法庭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半。
在20日的庭审中,当陪审团成员到达法庭时,被告席上的佛利斯特转身对坐在后面的受害女生说:“我爱你。”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时,佛利斯特没有什么反应,女生则双手掩面,不停地抽泣。佛利斯特随后被法警带离,女生对他说:“对不起。”英国《镜报》称,这对鸳鸯师生仍深爱着彼此,计划等佛利斯特出狱后马上恢复关系。女生坚定地站在老师一边。她对佛利斯特的一名亲属说:“我爱他,我会等他的。”
师生一晚8次性行为 私奔至法国终落网
尽管当初是这名女生主动追求男教师,随后双方两情相悦,坠入爱河。但在法律面前,这段师生恋等同于成年男子对未成年女子的犯罪。该女生就读于英格兰东苏赛克斯郡的比绍普贝尔教会学校,佛利斯特是她的数学老师。2011年圣诞节,她对这名已婚男老师产生了好感。2012年2月,学校组织去美国洛杉矶旅行,在返回英国的航班上,她“因害怕飞行”握住佛利斯特的手。随后,两人的关系快速发展,从互发Twitter私信到手机短信,5月底确立了恋爱关系。这段交往甚至帮助该女生提高了数学成绩。
2012年5月,佛利斯特与这名女生在教室内有了第一次亲吻。暑假期间,两人在佛利斯特的家中、车内和当地酒店多次发生性行为。检方称,他们曾在一晚发生性行为8次,并通过短信互发裸照。佛利斯特知道这样做是要坐牢的,他甚至在网上搜索有关法律,看看自己可能入狱几年。这名女生也明白自己是未成年人,但认为只要自己同意就没事。事实上,尽管有担心,两人还是在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
佛利斯特与这名女生的关系在学校传得沸沸扬扬,警方介入了调查。2012年9月20日,佛利斯特带着该女生乘渡轮从英国多佛逃至法国加莱,后辗转前往巴黎和波尔多。他们在法国躲了7天8夜,一起住酒店。英国警方发布了全欧通缉令,与国际刑警组织及法国警方携手寻人。最后,警方在波尔多将佛利斯特逮捕,将该女生送回英国。
当地政府:对师生关系越界零容忍
女生在接受调查时还为老师开脱。她向警方强调,是她先喜欢上的佛利斯特,起初还不知道老师是否喜欢她。老师曾表示不想占她便宜,但她向警方坦言:“我没有任何问题,这是我希望做的,因为我喜欢他,我不假思索。”她出庭作证时称,佛利斯特陪她去法国是担心她自残甚至自杀。不过,陪审团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可。
检察官理查德·巴顿在庭审中说,佛利斯特“滥用了作为老师所拥有的信任”,利用女生的爱慕,培育并追求与她的亲密关系,并最终发展成完全的性关系。“这不是罗密欧和朱丽叶,这是易受伤害的15岁女孩和30岁的老师”。他指责佛利斯特严重辜负了学生父母的信任。“未经孩子的法定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将孩子从他们身边带离是犯罪行为,这与孩子是否同意无关。”他称佛利斯特是个只受自己欲望驱使的“懦夫”。
领导案件调查的侦缉总督察马克·灵说,佛利斯特“严重滥用了自己受信任的地位”,“作为老师,他对所看管的孩子负有责任,拥有权威,并享有信任,包括对这位脆弱的15岁受害者来说。他的行为给孩子的父母、家庭成员和整个学校带来了痛苦和焦虑。”
据英国《卫报》报道,警方在庭审中宣读了一份受害女孩母亲的声明。这位母亲表示:“过去9个月,我们一直在最糟糕的噩梦中煎熬,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8天的庭审过程中,佛利斯特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不过,他的律师罗纳德·加法称,佛利斯特是在面临婚姻危机和人生低潮时“屈从于”该女生的爱慕。
东苏赛克斯郡政府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启动了“严重个案检讨”机制。一名政府发言人强调,政府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人的职业水准有很高的期望,父母也希望老师能为孩子作出表率。“教职工与学生的关系必须保持在适当的界限内,这一点极其重要。对于任何不尊重这种界限的行为,我们不会容忍。”
在英国,绑架儿童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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