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0818
发表于 2-10 07:57:08
我认为不属于外包!外包是可以选择的,但是这种检定是不能选择的,只能是国家质监部门。
kojak585
发表于 2-10 08:40:01
wxsunhao 发表于 2012-2-10 07: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在9001范畴内的外包定义和管理问题。理论上,组织花钱让别人做的都是外包,包括以交税购买 ...
“但9001并不关注所有的外包,只是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外包,再具体些,只是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外包,这是主线。”
这句话有明显的问题啊。希望你再研读一下4.1条款及其注解。
至于对监测设备委外检定过程是否能控制,你行使你对检定单位的选择权(根据检定单位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检定单位)不是一种控制吗?在目前各检定单位服务良莠不齐的现实情况下,不要忘记选择合适的检定单位也是该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10 08:57:40
wxsunhao 发表于 2012-2-10 07: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在9001范畴内的外包定义和管理问题。理论上,组织花钱让别人做的都是外包,包括以交税购买 ...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二、 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这些用途的计量器具,确实如你所说,是法定的,需要当地行政部门强检的。
即使在这个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只要不是用于以上4种用途之一的,则是否要进行“强制检定”也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
举个例子:同样一把尺,如果是用于商店用来卖布测量长度用的,必须“强检”,是为了防止贸易纠纷、但这把尺拿到另外一个单位,仅仅用来测量毛坯件的尺寸,则完全不用“强检”。
审核员要要根据不同的用途,确定符合实际的控制要求。
对于仅仅是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或者说用来检测产品质量特性的,企业完全可以选择是“检定”或者“校准”,当然也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关能力的,经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计量机构。
作为企业选择时,除了考虑其认可的计量业务范围是否能覆盖拟“检定”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外,也应从成本、服务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所以说,怎么不可以是外包呢?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10 09:01:46
补充一点,“强制检定”的除了上面四大类,还增加“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一类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10 09:03:23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能自行决定在本单位决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 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10 09:07:18
看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就知道了。
rml
发表于 2-10 09:41:27
hblilei168
发表于 2-10 18:20:17
测量设备外校应识别为外包过程,这是不用质疑
huxl1968
发表于 2-14 12:38:06
组织中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和最高等级的标准器属于《计量法》强制检定范围,由国家指定机构负责,不算外包。
其他的计量器具,由组织自主选择有资质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应该是外包。
huxl1968
发表于 2-15 20:38:29
rml 发表于 2012-2-10 0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再补充计量法第九条就更清楚了。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M
《计量法》及配套规章一直没有修改。80年代到现在都有效。虽然有些不适用现在的实际情况。
例如校准的问题。
柠檬
发表于 2-24 12:22:48
计量机检构本来就有公众信服力,这样不属于外包
kojak585
发表于 2-24 13:00:01
wxsunhao 发表于 2009-12-8 08: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定的计量不属于外包
如果把“组织把测量器具送外部计量机构检定”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来看待,该过程的四个要素大致分析如下:
输入:确定相关法规要求,确定所需检定的监测设备,确定合适的检定机构,确定检定方式(外送检定还是机构人员上门检定),......
输出:得到期望的所需检定的监测设备的检定结果
活动:识别法规要求,收集整理所需检定的监测设备,对检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选择,联系合适的检定机构,委外检定,......
资源:体系文件,相关法规,检定期间备用监测设备,外送检定相关人员、送取监测设备交通工具、时间安排等,......
依上所述,““组织把测量器具送外部计量机构检定””过程为什么不属于外包过程?请再仔细看看9001标准4.1条款对外包过程的说明:“为了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由组织选择,并由外部方实施的过程”。
“确定合适的检定机构”不属于?组织没有选择检定机构的权利?你能找出相关的依据吗?
“对检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选择”不需要?这个过程是否是组织在进行选择?要知道,不少县、地级市甚至中级城市的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能力都是有限的,组织为了符合法规的规定,必须自己寻找能为其在用的部分监测设备提供检定服务的机构(如对纳入强检的分光光度计、有害气体分析仪、测汞仪、辐射防护仪、照射量计等的检定),更何况现在还出现了CTI这样的经认可的第三方检定机构可供组织选择。
kojak585
发表于 2-24 15:20:06
jason-0818 发表于 2012-2-10 07: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认为不属于外包!外包是可以选择的,但是这种检定是不能选择的,只能是国家质监部门。
只能是国家的质监部门就是不能选择的理由吗?
昆山的企业,选择苏州的质监部门,或者上海、北京的质监部门提供检定服务,不是一种选择?更何况企业似乎还可以选择类似CTI这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设备的检定服务。
如果我给你一个极端的说法,企业现有的“外包”提供方都是在中国,或者只能在中国,企业别无选择,是否就能说这些原被认定的外包过程都不属于外包了呢?
玄素真人
发表于 2-24 16:03:28
我认为计量溯源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一种服务采购,而不叫做“外包”。“外包”是指企业产品生产链上部分成品或半成品外委其他企业,共同完成最终产品。
当然,计量溯源也要求合格供方评审的。
yuql
发表于 2-24 16:16:06
属于服务外包。
齐子之家
发表于 2-29 13:39:33
我个人认为不属于外包,比如说有些仪器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机构检测才有效用····外包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吧
满江红
发表于 2-29 14:01:40
外包过程的定义是:是为了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由组织选择,并由外部方实施的过程
现在是可以由组织选择的,不仅仅是国家检定机构了,还有很多第三方具有这个资质的!
这完全符合定义
bscec
发表于 3-2 15:50:05
属于外包,无论是不是政府机构都属于
东南西北
发表于 3-13 22:3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wxsunhao
发表于 3-14 06:13:53
都不愿意继续讨论了。检定的意义是什么,是量值传递的过程,这是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是无法确定这个过程,也无法控制这个过程的,只能按照法律去做。不知道585及安心等对这样的“外包”过程如何界定和控制。
如果不外包行不行?企业能自主进行量值传递活动吗?
企业可以选择检定单位,这就是外包吗?你选择的是什么,无非是服务态度或者价格,对于核心部分:服务的质量也就是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你能选择吗?
形式主义害死人啊
无锡安心
发表于 3-14 16:28:22
“检定”和“校准”的含义及其区别
姜作涛(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关键词:术语;检定;校准
摘要:“检定”和“校准”在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有些管理者实
际理解和掌握得并不全面。本文主要阐述了计量标准术语“检定”和“枝准”的含义,并对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区别予以简要描述
近些年来,随着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无论是检测还是校准实验室,对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都十分重视。但从掌握的多家实验室情况看,不少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检定”和“校准”这两个术语的准确含义,对其应用范围以及两者的关系和区别比较模糊。所以,有必要在澄清概念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检定”和“校准”对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重要作用。
一、检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法制计量的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国家更注重强化检定的法制性,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采用校准、比对、测试等方式达到统一量值、溯源的目的。
通过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法规中所规定的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及有关行政要求。检定的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我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建议(R)、国际文件(D)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如ISO、IEC等)发布的国际标准,是我国编写计量检定规程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也符合WTO/TBT协定的原则。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1.标准定义
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引自JJFlOOl一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定义中指出检定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其中检查在本规范中指的是“为确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该器具有关法定要求所进行的操作。”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分为三类: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具体操作是对其进行计量检查,确定计量器具的误差及其他计量特性,如: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稳定性、重复性和漂移;读数装置分辨力、分度值、电磁干扰敏感度等。技术检查:为满足计量要求而必须具备的结构、安装要求,读数的可见性以及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等。行政检查:包括标识、铭牌、型式批准、检定标记、许可证标记、有关证书及有效期、密封,锁定和其他计量安全装置的完整性、检定、修理和维护记录等。上述三方面的检查也可称为检定的三分量。通过检定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加标记和出证书。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它是“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通知书,它是“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2.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 。
强制检定
(1)定义: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检定。
(2)强制检定的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定,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强制检定的范围: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③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工作计量器具。
非强制检定
(1)定义: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已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检以外的其他测量仪器依法进行的一种定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的特点:是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自由送检,自求溯源,自行确定检定周期。
3.检定的分类
检定原则上分两类: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首次检定的目的是确定新生产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批准时型式的规定的要求;对先前未经检定的任何计量器具按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直观检验,符合要求的出具检定证书和(或)加标记,也即赋予该器具法制特性。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首次检定一般由法定计量机构作出规定和要求,由器具的制造者、进口者、卖主或使用者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可在器具出厂前、销售前、安装时或使用之前进行首次检定。首次检定的地点可根据情况和法规,能够在工厂、用户现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实验室或授权的独立实验室内进行。对于进口的器具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首次检定的地点。在检定过程中,首次检定也可分为两步或几步来完成。例如,首次检定的一部分内容在器具安装之前可在法定计量机构进行,而另外的内容可在器具安装完毕后,在使用地点进行。
(2)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
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申请,或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后续检定的目的在于检查器具是否仍保持其法制特性,并为重新确认或撤消,或者为恢复法制特性所需要采取的改进措施提供依据。后续检定包括有效期内检定、周期检定以及修理后的检定。
后续检定比首次检定要强调器具在经过使用后的整体性能(误差),着重于随时间发生变化或超差的计量性能。因为种种原因如元件的老化、磨损、尘埃、污染、温度、湿度、振动、电磁场等影响可导致器具的性能下降。由于目的不同,两者检定的项目可能不同,但其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不能满足,就应采取重新调整、修理等措施。当重新安装及修理后如对器具的计量性能有重大影响时,原则上还应按首次检定的要求进行。除个别原因外,后续检定一般由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安排与使用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器具相结合。当使用者对器具的性能发生怀疑或觉察到功能失常时,或是当顾客对器具性能不满意时可随时提出,特别是修理后及封印失效后必须检定。检定间隔一般在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与具体情况和法规的规定有关,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实验室和授权的独立实验室内进行,也可设在用户所在地。
gonght
发表于 3-16 19:39:23
属于外包行为!
绿水无忧
发表于 3-20 16:00:32
我听过一位审核员讲课,说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过程如符合“由组织选择,并由外部方实施的过程”这个特点,均属于外包过程。但同属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可以不一样,可分别规定控制准则。
窗明几净
发表于 3-22 11:37:48
我认为属于外包!
首先,和产品符合性直接相关!
其次,不要考虑是否法定的因素,这里所谓的法律因素,组织和供方所在国家不一样,标准细节不相适应时,组织还是要按照国际标准执行,判断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及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 是否能够满足的需求!
再次,个人认为:法定鉴定或服务应被包含于 外包范围内,只不过通常情况下其充分性、有效性、符合性相对比较高
最后,作为质量管理体系来说,应该客观的评价 和对待 法定标准,不能盲目或者被动依从,法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脱离社会实践的例子太多了!
yuanye318
发表于 5-16 09:00:26
1、非外包:按国家《计量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45号文件(强制性计量器具检定目录)规定的、属于强制检定、校准、验证的计量器具的部分,不是组织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选择并由外部方实施的过程。与组织选择不选择无关,总是必须执行并满足要求的。包括:组织用于在授权范围内溯源国际或国家的测量标准的长、热、力、电等各类计量设备的标准器;用于产品交付、结算的计量设备。
2、外包:非强制性计量器具。组织为了产品符合确定要求提供客观证据,所确定的需实施的监视测量所需的监视、测量设备。但组织本身不具有溯源到国际或国家的测量标准的能力,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委托具有能力,被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授权的第二方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部分。
绿野仙踪
发表于 5-16 09:08:41
法定机构也不是一家,组织可以选择的,不是法定的特定的一家机构,一样可以通过外包控制
SZ2007
发表于 5-16 09:28:53
有这么复杂吗,只要管理到位,量具有效使用不就行了吗
edong15989
发表于 6-8 09:42:53
29楼说得没错。1+1=?,如果是在高级别考试中一定会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写答案!!
对于校正这一块儿,是不是外包在这儿讨论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对于外包过程控制的?如果是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交给外包方生产,我们是否要对这家外包商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其生产的标准、要求、过程监控、最终检查标准是否均是由公司提供?包括:告诉对方,我们这个产品应如何生产、我们的标准要求是什么?等等信息一定会告之外包商的。但对于校正,我们能做到这一点吗?那都是国标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