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S要求至少要有的22处记录
5.6.1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6.2.2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
7.1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
7.2.2评审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7.3.2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
7.3.4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7.3.5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7.3.6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7.3.7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
7.3.7更改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7.4.1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7.5.2记录的要求
7.5.3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制并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7.5.4若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应报告顾客,并保持记录
7.6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7.6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7.6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保持
8.2.2策划和实施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
8.2.4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8.3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
8.5.2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8.5.3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真不错的!!!!!!!!! 不错,收藏了!谢谢! 我所在的工厂马上迎审,正好用得着。
对初学者来说,上述记录直接来自标准,有些不好理解,请大家细化说明。 Where?
We explore. 楼上的 下了工夫啊?
学习了。。。。。。。。
谢谢! 补充一条:应该还有7.3.1 7.3.1的记录已包括7.3.2等的记录中,20个记录是标准要求的,7.1和7.5.2记录标准没有强求 7.3.1的记录已包括7.3.2等的记录中,20个记录是标准要求的,7.1和7.5.2记录标准没有强求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