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F 发表于 6-10 07:52:54

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刘合明 发表于 6-10 10:21:05

太热闹了,加我一个吧。我想起了“盲人摸象”的故事。看了大家的讨论内容,我想发表我个人的看法:
从生产控制角度讲,可以判为 7.5.1 e),如此生产人员高兴了。
从对产品特性的监视和测量角度讲,可以判为 8.2.4,如此质检人员高兴了。
从质量管理体系监控角度讲,可以判为 8.2.3,如此体系管理者高兴了。
从产品实现的策划角度讲,可以判为 7.1,如此策划人员高兴了。
“首件检验”的目的是什么?执行人员是谁?这很重要。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授权。一般来说,“首件检验”的目的是确认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参数等是否符合,判定是否可以继续大批量地生产下去。“首件检验”执行人可能是工艺师傅或质检员,所以我赞成判为7.5.1 e)。
如果您的“首件检验”目的是为了放行产品,是质检员检验的,您判为 8.2.4 我不反对。
为什么不是8.2.3 或7.1 呢?我来说说我的理由:
8.2.3, 体系监视主要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监视(工艺参数按文件执行否?员工操作按规程否?等)和体系过程监视(现场管理符合制度否?目标、内审、管理评审,等),体系监视“首件检验”重心是查“首件检验”是否按规定做了,“首检检验”的具体过程或结论不是体系检查的重心。所以判为 8.2.3 远了些。
7.1, 策划“首件检验”是确定生产某产品将是否设定这个“首件检验”工序,如果要设定就制定出“首件检验”相关文件。而不是去管理某次“首件检验”的具体操作或结论。所以判为7.1 就更远了些。
结论:比较下来,判为 7.5.1 e) 更合适些。

步行者 发表于 6-10 10:58:26

要分具体情况,这个首检是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的,如果由专业的检验人员进行,则8.2.4,如果只是由生产人员自己检验,则是7.5.1

1579140741 发表于 6-15 15:05:02

应判不符合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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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首检属标准中哪个条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