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放行有什么不同
2015版8.5.1“实施产品和服务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 2008版 7.5.1f) “实施产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2015版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2008版的8.2.4“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以交付给顾客的人员(见4.2.4)。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见7.1)已圆满完成 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这里都提到了“放行”。这些“放行”有什么不同,具体到这些条款,在收集“放行”的证据有何区别
楼主学习标准好细呀。 产品和服务一旦放行,意味着企业将相关的风险(产品和服务质量风险,企业商誉风险)也放行给顾客和市场接受考验了,如有不良后果,企业将必须承担。
三星的质检员将NOTE7这颗炸弹向全球市场放行了,现在的后果只能三星自己苦苦承担。:lol 我以为可否这样狭义理解一下
8.5.1/7.5.1的放行是“遵守有关放行规定”
8.6/8.2.4的放行是“履行放行的职责”
如:前者审核时应收集受审核部门(如生产部门、仓库)是否有未履行放行手续就转序和交付的证据。如未经检验就入库、转序等
后者审核时应收集质检部门是否按章履行了放行职责,如正常情况下,是否按标准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出厂检验是否有检验员签章等
前者好比司机,见到绿灯才能通行,上高速公路时,缴费起竿后才能通行,不能闯杆。后者好比警察(含电子警察)或收费员。通过红绿灯指挥好交通,保证畅通。不缴费不让上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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