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s917 发表于 5-25 20:09:31

贸易公司不可以删除7.3?

上次有个审核老师说贸易公司不能删除7.3,因为贸易公司的产品是他们提供的销售服务,存在设计开发的可能

阿佳 发表于 5-26 00:17:42

贸易公司的产品就是销售服务,如果公司策划了新的销售方法时就属于新产品的设计开发。
比如原有销售模式是只是直接投放商场销售,如今开发了直销模式的,或者增加了连锁店销售模式,或者经销商模式等待,这样就属于设计开发。

wxsunhao 发表于 5-26 07:05:16

能不能删减,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判断企业有没有这个能力及责任

rml 发表于 5-26 07:15:00

zyc060606 发表于 11-18 21:57:28

这个还需要再讨论一下,一般的贸易公司删减是否可以?

kingrobin 发表于 11-18 22:24:37

我个人认为多数情况是可以的,为什么?
一、现在的贸易公司多数是一种模式走到底的,在没有新的销售模式之前,你非要给他预备个7.3也没什么意思
二、咨询机构、认证机构都欢迎这种删减.... 又可以砍人日了

爱自己123 发表于 7-8 17:18:26

:):):):):):)

学为考试 发表于 7-8 17:57:11

刚发现还有这个讨论,还挺有意思的。

一剑封喉 发表于 7-8 19:01:06

几种典型的不靠谱的7.3删减理由:
1、不问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的责任,以产品和服务标准规范已经固化,不会改变为借口;(如:现在的贸易公司多数是一种模式走到底的,在没有新的销售模式之前,你非要给他预备个7.3也没什么意思)
2、产品和服务有规范标准可依,不问这产品和服务所依的规范标准是谁设计开发的,谁承担责任;
3、以我在7.1做为理由,不管7.3的要求是什么,一删了之;我有7.1做的结果了,你还想我怎样;(如:你这个例子我不在7.3中做,在7.1中做如何?)
4、以某个过程由别人帮它完成为借口提出删减,这是完全无视标准对外包的控制要求。
5、上来就说不承担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责任,没有理由描述。只要企业提出删减,机构不管3721都认可,以便砍人日(本来我就是低价抢来的单子,不砍我不亏死?)。



Cuddlydog 发表于 7-8 20:33:15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7-8 19:01
几种典型的不靠谱的7.3删减理由:
1、不问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的责任,以产品和服务已经固化,不会改变为借 ...

如果一个生产服装的企业将销售模式由实体店转换为电商,这个转变是7.3吗?

一剑封喉 发表于 7-8 21:14:46

Cuddlydog 发表于 2016-7-8 20:33
如果一个生产服装的企业将销售模式由实体店转换为电商,这个转变是7.3吗?
按2008版来说,这个转变肯定不属于该服装生产企业 7.3 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问题。(见 7.3.1: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
按2015版来说,这个转变有可能属于 8.3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见 8.3.1 总则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当该服装生产企业完全按照集团总部统一策划规定的营销服务模式运作时,则这个转变可能不属于 8.3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的范畴,因为8.3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的要求对该企业可能并不适用。

其实,上述回复是把该企业定位为服装生产企业(即认证范围界定为:xx服装的生产),并未考虑认证范围可能的“服装的销售”。如果认证机构QMS认证范围界定为“xx服装的生产和销售”,则情况又不一样了。

jcf123 发表于 7-9 15:58:57

能不能删减,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判断企业有没有这个能力及责任

一剑封喉 发表于 7-9 19:17:00

jcf123 发表于 2016-7-9 15:58
能不能删减,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判断企业有没有这个能力及责任
不是判断企业有没有这个能力及责任(企业不具备这个能力并不是可以删减此项要求的合理理由),而是确认删减标准的某项要求后,是否会影响企业满足要求的能力和责任。
满足什么要求的能力和责任?企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

rml 发表于 8-7 10:57:50

yaojianxin 发表于 4-24 13:53:19

销售企业的商业模式每个都都不一样,一般不能删减7.3。

yaojianxin 发表于 4-24 13:56:19

比如卖销售保险,从产品、人员、场景行为礼仪、话术、作业流程均需要进行设计开发,是比较负责的一个服务的设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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