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3 19:06:53
不知你在27L的回复我的点评中“可以啊,对顾客的弃权,只要组织能提供顾客的书面批准的证据,审核员就应当予以认可。这个丝毫不影响组织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也不会有任何的认证风险。 连8.2.4、8.3只要顾客批准就行,更不要说7.5.4、7.6了。”的回复想表达什么意思?
是同意我在该楼点评中的“如果组织有客户许可可以继续使用的批准书,当然可以关闭,客户风险自担了啊。”观点还是不同意呢?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3 19:10:15
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3 18:57 http://www.isofan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心,2008版标准在0.1总则里新增加的“一个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受下列因素的影响:组织的环境、 ...
我在别的帖子里已经说过,2008版引入了“风险”管理的理念。虽然也有人不同意我提出的这个说法,但我依然坚持不变。
“你真的碰到过这样的案例”——是的,客户的弃权案例真的遇到过。所以我才有7.6会给受审核费推翻的观点,审核员非常尴尬。但开7.5.4就无法推翻。
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3 19:20:33
安心,我今天被你的回复搞晕了
你是真理解审核风险、企业运营风险、标准控制要求,还是更多的出于不符合不要被企业推翻考虑?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3 19:32:54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kojak585兄:
不好意思,我不是想搞晕你,包括其他任何人。
我开7.5.4,是基于我实际遇到的案例,也确实是综合了理解审核风险、企业运营风险、标准控制要求,也包括不符合不要被企业推翻的各方面情况的结果。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3 19:49:15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如果你审核一家餐饮企业,现场企业无法提供卫生许可证,你开具了不符合,事后企业补充提交了,你会认为是不符合被推翻了吗?
——这个和本案例性质不太一样。这个“必要性”是审核员可以决定的,不是由这个企业或其他顾客决定。
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3 20:00:06
OK,安心,你还坚持开7.5.4是合理的。那麻烦你再组织一下7.5.4不符合的事实。
原表述不够确切,再组织一下。
我开7.6a)的事实是:现场审核发现,组织在照常使用未得到定期校准用于客户A产品检测的一台测量设备(客供,设备编号xxx)。该事实不符合ISO9001:2008标准7.6a)的“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控制要求。
你可能会说,标准讲的是必要时,但是我们现在不知道该设备周期校准是必要还是不必要(注意,这是试题,不是现场审核),那就不能排除是必要的可能性(这个你不会反对吧),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存在组织未受控管理的风险。作为审核员,我需要得到你组织给我提供是必要还是不必要的证据!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3 20:15:05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不符合事实基本是原文:组织有台xx测量设备(设备编号xxx)是一名客户提供的,用于检测提供给这位客户的产品,约定了由客户按规定时间拿去做校准。但发现该设备没有得到定期校准,组织也照常使用。
该事实不符合ISO9001:2008标准7.5.4,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的情况,组织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
特别说明——这里的报告的记录,不能单纯地认为仅仅是组织自己填写的一份沟通记录,而应是顾客反馈给组织的书面证据(前面说的的2种证据之一)
开7.5.4不是为了“排除是必要的可能性”,而是因为考虑到存在着“不必要的可能性”。
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3 20:20:06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3 19: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如果你审核一家餐饮企业,现场企业无法提供卫生许可证,你开具了不符合,事后企业补 ...
你口头上强调遵循审核的原则之一——“基于证据的方法”,实际上你却是拿不出这个组织不符合7.5.4控制要求的客观证据!
不信,严格按照楼主的题目,找找看你的证据。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3 20:24:41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我觉得题目原文表述很清楚啊,组织真的报告了,会有这样的事实让你抓住吗?
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3 20:40:49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3 20: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我觉得题目原文表述很清楚啊,组织真的报告了,会有这样的事实让你抓住吗?看了你回复的“开不符合报告的事实描述并不要求一定对应标准条文啊,但判定是一定要对应标准条文要求的”
实在佩服你的措辞和分析、判断 我看我无法与你再讨论下去了
抱歉 我还要赶写几份报告
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3 21:25:07
想了下,还是回复一下
你的不符合应该这样表述:组织有台xx测量设备(设备编号xxx)是一名客户提供的,用于检测提供给这位客户的产品,约定了由客户按规定时间拿去做校准。但发现该设备没有得到定期校准,组织也照常使用。组织未能提供该设备超期不适用已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的证据。
该事实不符合ISO9001:2008标准7.5.4,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的情况,组织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
但估计你这样开,组织马上会反弹:胡说,你怎么知道我们没有向客户报告,给你看报告及客户答复的记录。
wxsunhao
发表于 2011-4-24 07:15:29
仔细看了大家的发言,自己还真的有问题了。
首先是题目没有看清。既然已经约定由客户按规定的时间做检定,说明组织该测量设备现在在组织的完全控制之下,应该建账并周期检定,但现在没有做,属于7.6的问题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这个测量设备的控制权就不在组织而在客户,应该由客户来保证该设备的周期检定。组织对于超出周检时间,使用该设备的检验结果是得不到保证的。因此就不应该使用该设备。这个属于顾客财产涉及失效的问题,判754比较合适。
rml
发表于 2011-4-24 08:42:21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13:44:01
楼主已经说明了讨论时心平气和些,为什么又要上纲上线?乱扣帽子?
对于连“校准”和“检定”尚未分清者,不值得与之讨论。至于我前面借用的8.2.4、8.3,谁都知道前面有“适用时”的前提,但我借用的目的只是想说明这样的情况确实会存在,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如果审核员认为这个可能性也没有,认定是“必要”的,你还能说自己不主观?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13:46:25
kojak585:
我想,咱们之间的讨论目的还是搞清问题。我很喜欢和你讨论,但我的目的不是一定要驳倒你或者其他任何人。这点希望你理解。
另外,你的贴内点评太多,我不是不能一一回复,但这样感觉有点麻烦。别人也无法跟上我们之间讨论的思路和节奏。论坛毕竟初学者多,看得更是云里雾里。
我还想请你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顾客提供的生产设备/工装,约定由顾客进行定期维护。如果审核现场发现没有维护的证据,请问是判6.3呢,还是7.5.4?
顾客提供的原材料,如果要求验证后方能使用,现场发现组织不能提供此类验证的证据而直接投入使用,且造成了产品的不合格。请问判7.4.3,还是7.5.4?
顾客提供的知识产权类财产(图纸),如果不能提供进行对图纸评审(“验证”的一种方式)的证据而直接用于生产,,且造成了产品的不合格,请问是判4.2.3,还是7.5.4?
kojak585
发表于 2011-4-24 14:38:43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13:46 http://www.isofan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kojak585:
我想,咱们之间的讨论目的还是搞清问题。我很喜欢和你讨论,但我的目的不是一定要驳倒你或者其 ...
1、顾客提供的生产设备/工装,约定由顾客进行定期维护。如果审核现场发现没有维护的证据,请问是判6.3呢,还是7.5.4?
我的答复:如果因没有维护造成不适用且缺少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的证据,判7.5.4。否则,仅因没有维护造成生产设备/工装不适用,判7.5.1c)。
2、顾客提供的原材料,如果要求验证后方能使用,现场发现组织不能提供此类验证的证据而直接投入使用,且造成了产品的不合格。请问判7.4.3,还是7.5.4?
我的答复:判7.4.3或者8.2.4或者7.5.4都不算错,具体看你从相关条款的哪项要求来表述你的不符合。如果同时缺少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的证据,加判7.5.4。
3、顾客提供的知识产权类财产(图纸),如果不能提供进行对图纸评审(“验证”的一种方式)的证据而直接用于生产,且造成了产品的不合格,请问是判4.2.3,还是7.5.4?
我的答复:判7.5.4或者7.5.1a)。4.2.3f)仅要求对外来文件进行识别,控制其分发,并无评审要求。注意TC176/SC 2在2011年2月22日对4.2.3a)的批准给出了新的解释,文件发布前评审不是必须的,批准则是必须的。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14:48:06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首先,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也不是必须的,是在“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需要这么做。——这点不知是否同意?
为什么这3点你基本都会判到7.5.4,但涉及“校准”了,就只愿意判7.6呢?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14:52:30
文件发布前评审不是必须的,批准则是必须的。
——这个一点没错,我完全赞同!实际上,这一点我估计大多数审核员也都还不清楚。
但作为具有“顾客财产”性质的顾客图纸,按照7.5.4要求,对其“验证”应该是必须的吧?
而对这类顾客财产的“验证”,通常是采用“评审”这样的活动方式进行,详见“验证”的定义的“注2”,不知是否同意我这个说法?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16:00:02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假如你开7.6,组织也反弹:客户在到期前已提前通知我们,他们说目前没有替代件,这件拿回来重新校准暂时也没有必要,你们继续使用,延期半年后我们再来拿去“校准”。反正你们供货的产品也没有出现不合格情况。
这时候你打算干什么?继续开7.6?希望不是在给受审核方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开某个不合格。
wxsunhao
发表于 2011-4-24 16:21:41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16: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假如你开7.6,组织也反弹:客户在到期前已提前通知我们,他们说目前没有替代件,这件 ...
这个情况下组织还能冒风险使用计量器具吗?使用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器具的后果由谁承担呢?我觉得就事论事就行了,不要设想很多的前提。
wxsunhao
发表于 2011-4-24 16:25:52
回复 rml 的帖子
我也是作了过多的推论的。还是对题目没有看清,乱发言。约定由客户进行检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场看到的是计量器具没有在检定期内,组织因此承担了附加的风险。至于这种风险由谁来承担,题目中没有说,咱们也不进行推论。但企业承担不符合7.6所产生的风险是客观事实,只能根据这一点进行判标。
往前一步
发表于 2011-4-24 17:34:38
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几位老师多层面、多角度,对标准的融会贯通、分析探讨等很是精彩,虽然有些一时还消化不了,但确实受益匪浅。
作为初入道来说:我支持585老师的观点。直观讲不管是谁提供的检测设备,只要是用以产品检测且有周期检定要求,到期未检定就应该是7.6
看到本贴学习探讨氛围很好,我也想再提个建议:所谓理不辨不明,所以我也想看有争议的帖子,来丰富自己的头脑。但大多数有争议的帖子一般都是正反两方相互论证,是否可以适时就达成的共同点给予总结,象安心老师说的便于初学者理解提高;或一方提出论点时,大家共同寻找论据进行求证等等。嘿嘿;P
rml
发表于 2011-4-24 21:04:29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21:13:37
这个题目中根本就没有“检定”一词,为什么回帖都非要主观地认为是“检定”?题目中明明写的是“校准”。
既然是“校准”,就没有法定上强制的要求。如果确实“有必要”,这个校准客户可以决定送外部机构做,也可以拿回去和自己的基准量具比对,也就是客户自己“内部校准”。
所以,既然只是约定“校准”,这个必要性只能由客户决定,没有校准的风险在于顾客,但因没有及时报告顾客,而造成的风险,责任在于该组织。学过风险管理的就知道,组织的“报告”正是其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至于这种“报告”的有效证据应该是什么,前面已说过了,此贴略)
所以我前面一再强调,没有分清楚“检定”和“校准”两者区别的人,无法进行讨论。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21:17:11
回复 往前一步 的帖子
虽然你没有支持我的观点,但我依然谢谢你。
至于你说——我说的便于初学者理解提高,这个我难以理解你说这话的意图,是抬我呢,还是贬我呢?
否则比如你自己,自谦“作为初入道”者,是否理解我的观点的意图了呢?如果真理解了,怎么还是7.6呢?
rml
发表于 2011-4-24 21:25:04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21:33:27
我质疑的是审核员对所谓“审核证据”的理解和其取证的能力。
审核要取得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支撑受审核方满足标准的要求?就本题来看,对“报告”的证据要求都停留在组织提供一份自己填写的沟通记录,似乎就满足标准7.5.4要求了?
请问,这样一份记录对组织规避和转移风险有什么作用?很多情况下,仅仅用来忽悠审核员的东东罢了。
rml
发表于 2011-4-24 21:51:15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21:58:24
hzlzl :有些偏题了,只是问个问题,作为对一些认识盲点的澄清而已,最终目的是考试。
——楼主是带着心中的答案7.6a)来求证了,对吗?
我倒也向你想求证一下,这个问题你是自己编的,还是哪个地方的?你知道真正的正确答案了是什么了吗?
也想说明一下,本人为什么对这个题目这么有兴趣,因为在一次代表某组织客户对其进行的第二方审核中,遇到了和你这题完全一模一样的事例,很有意思。
如果大家都认为已经找到正确答案是7.6a)的话,似乎我再多讲就没必要了。
还是那句话,看贴人见仁见智吧!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4-24 23:52:51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虽然还有不少没说完,但是楼主已经同意你的观点了,所以觉得继续下去应该没有必要,再多说实在是自作多情了。
此外,讨论只是讨论,不带火气,不伤感情,也没有更多的目的,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