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版标准,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删减8.3条款
在质量管理手册中,物业公司以前大都删减7.3条款,那么,按照新版标准,一般物业公司可以删减8.3条款吗?请各位老师发布高见。在标准附录A5中有个说明你可以看下 当然可以说不适用8.3 原来的7.3也好, 现在的8.3也好,只不过在不同企业的形式和繁简程度不同,有删减需求的大部分是嫌弃“麻烦”才能少则少,一个组长的运营基本都有项目、业务等的设计和开发, 可简可繁, 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其适宜程度, 而不是一删了之, 没有设计开发能力的组织,可能生存发展下去么? 根据实际该删则删。 雪域青松 发表于 2016-5-13 19:24
根据实际该删则删。
根据什么实际?删什么?
按照2015新版标准,你认为哪些要求可以删减?谁告诉你可以删减?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5-13 21:37
根据什么实际?删什么?
按照2015新版标准,你认为哪些要求可以删减?谁告诉你可以删减?
请问老师,如果不删减,那么可以设计什么服务,它的评审验证确认如何做,老师能够举例说明吗?谢谢! 按2015版标准,实际上是没有可删减条款的,物业公司8.3设计可以理解为服务的设计,也是设计的一种形式,比如停车位的重新规划,清扫时间的频次,巡逻时间改变等,都可以当成8.3来做,最后看业主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设计确认。 膜拜“一剑封喉”:victory::victory::victory: 国际/国家标准企业有资格“删减”吗?只能说哪个条款要求“不适用”。老习惯说法得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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