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为何将质量管理机构分为“组织协调”、“专职管理”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规范”将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分为“组织协调部门或岗位”(4.2.2)、“专职管理部门”(4.3.2)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4.3.3),是因为质量管理活动通常会跨职能、多部门完成,为明确部门的责任,要求企业规定“专职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规范”提出在各层级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或岗位”,是考虑到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管理盲区、管理重叠、指令矛盾冲突的情况,这时负责“组织协调部门或岗位”就可站出来起到组织协调作用。而负责“组织协调部门或岗位”通常不是 “专职管理部门或岗位”,是因为管理盲区、管理重叠、指令矛盾冲突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专职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不宜自己协调自己。4.2.2、4.3.2和4.3.3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应结合在一起运用。编写审核思路也是如此。
rml:你讲得很好,很有体会。我很同意“权限不够的协调部门和岗位”很难在公司里有所作为的观点。我认为50430在这点上有些理想化了。 这个《规范》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许多不协调、不系统之处,它依据ISO9001,但又不遵从ISO9001,也可能是写《规范》的人,没有完全弄明白ISO9001。最基本的关于“过程方法”的含义,在这个《规范》中的描述也是混乱的。本来管理体系应该是定制的,《规范》关于组织机构的要求,确实局限了施工企业,甚至起到负面作用。 rml真是高人,牛! 50430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不是由咱定的事。希望这个标准推行过程中,有关人员能够听取大家的意见,把它改好。其实我觉得采用TS16949的方式比较好,把行业的特殊要求列出来,比另起炉灶好得多。 TS是“客户导向”的产物,50430是本土化、行业化产物,但做得不彻底,有点不伦不类。这样一个不成熟的东西要大家学习、考试、贯彻,整的人痛苦、忐忑。如果在听取广大使用者意见,对《规范》完善以后再作为准则推广应用,会稳妥些。 经验之谈,很有道理,建筑行业是这样,其它行业也是这样 50430已经不打自招的承认,自己是本土化,换言之,就是借写规范的这批人之手把ISO9001在中国国内建筑行业实施运行的土办法搬出来,缺乏缜密的逻辑性和条理性是必然的。 规范的编写和发布也是“利益”纷争的结果,50430是不伦不类,中国的建筑市场是权力大鳄瓜分的结果,市场不规范,难道一个50430就能解决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该做的事情都强嫁给了认证,简直是太混乱了,他们忘记了一点,认证是自愿的,认证是基于“信任”的,看看50430哪一点体现了 信任,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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