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6 扭力扳手未校准-可以提供规格要求
审核发现某工序组装用的扭力扳手未经校准,但客户对该工序的装配有扭力要求。判定为严重不符合是否合适?
听听各位的看法。
不能。没有证据说明超出客户规定的要求和风险转移给客户 回复 blueboat 的帖子
我认为,不能判为严重不符合。 判严重不符合要慬之又慬,再往后查查看! 国内的判法和国外的判法区别怎么会这么大?
这是我在一个知名国外质量论坛上看到的讨论,所有参加讨论者对判为major NC都持赞同意见,而我们国内却不是。
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 补充:
他们判定严重不符合的理由是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装配工序能满足客户要求。
而我们大多数同志认为不能判为严重不符合的原因是没有证据表明该工序不能满足客户要求。
所以造成了判断上的差异。
而这种思考的方式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只流于形式、很少能在企业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呢?
国外的出发点是真正以顾客为中心,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己任。
内在的东西,一言两语说不清,大家细细体会吧。
国外更加注重参数和设备的要求,也就是要提高参数和设备的要求。而国内更加注重人的因素,我们本来就是人文国家,当然会这样了,哈哈~~
国外的产品在公差还有设备精度要求上是很严的,而我们国内认为只要人能搞好就行了,国外认为人在很大程度上有太多不稳定因素存在,不能提供稳定的生产质量。 出发点不同,结果会不同。希望有机会把那篇文章贴出来,大家学习学习。 问题是判了严重不合格后怎么样?在国内,如果是严重不符合,那企业的压力就很大了,一般企业都不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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