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中的一道判标题
在工厂审查中现:A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电流1.7A,电压420V,。。。。判定结果为合格,但该企业的出厂检验规范中未包含A产品的检验要求。 我认为应该判7.1.C,如有不对请指教! 同意楼上的看法 同意判策划不足,7.1C 同意楼上的观点 1# 我心依旧7.1C 7.1C策划时没有考虑A产品的接收准则 应该是7.1策划 7.1C比较妥当 偶也认为是7.1C 应该是7.1C 我觉得应该还要再确认,A产品是否为新产品;如果是新产品,那么还可以判到7.3.3的c“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原因:A产品如果是小批量试产,就是为了验证新产品的设计,那么新产品设计开发中就应该输出“产品接收准则”;当然,如果大体上看到这个题目,我也会判到7.1c里去。但是一般审核如果判到7.1条款,那基本上就是“严重不符合”了。我们内审的时候基本是不会判这个条款的 7.1c
另外内审为什么不可以开严重不符合呢? 同意12楼的观点,从题目来看一般都会判在7。1C条款。 同意7.1C 本人也同意判为7.1C,产品没有对所要求的的检验提供准则 全世界的人都判71C,你们都是对的 我觉得应该还要再确认,A产品是否为新产品;如果是新产品,那么还可以判到7.3.3的c“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
missmike 发表于 2009-8-15 19:54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仁兄的观点有道理,考虑7.3是对的。但题目给出的条件就是规范中未包括A产品,所以大家认为是7.1 是的,7.1c)接受准则 回复 1# 我心依旧
还是应该缜密一点:先请工厂(或是判定人)提供判定合格的依据,确是没有,请问判定人是如何考虑的,再分析是什么不合格,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是之后判7.1c)不迟。 审核时应该要深入,不是发现不合格项就可以了,应该要继续询问。
开不合格项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整改!
内审中不存在严重不合格项,因为内审的主要目的是测量体系运行的绩效,寻求改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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