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2-29 17:20:32

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分级准则

针对某帖提出的:
“很想知道“涉及交付前检验的不合格(没有检验或未保存检验记录等)一律是严重不合格,但进货、制程的话,则可以定性为一般不合格”的判定准则在哪里?这里“交付前检验”不知是不是指最终产品检验?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忘了检验后放合格证也是严重不合格?进货检不说检出 不合格可以退货,审核员审到的是检验活动的合格与否,是不是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胡乱放行,甚至人为漏检放行甚至有意放行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进货或中间产品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只判一般不合格……,这真的不好理解。如果有这方面的准则话,请提供一个学习机会。”


解释如下:
1、“是不是检验后放合格证也是严重不合格?”——这是7.5.3标识问题,和8.2.4无关。

2、对不符合项的分级,19011确实只谈到了可以分级,但没有明确给出分级的准则。
所以IATF在编制TS的认可规则认识到这一点,其10.0的术语“严重不合格”就给出了3种分级的准则。
而其中的第二条,则正是我判定的准则。

3、另外我也想问一下上过审核员培训课程的人,是否现在的审核技能培训课程,培训老师都不讲不符合项的分级(性质)了?



rml 发表于 2010-12-29 20:23:09

rml 发表于 2010-12-29 20:39:33

rml 发表于 2010-12-29 21:28:22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2-29 21:51:25

我发帖不是为了帮助某个人,如果这样的话,直接在QQ群里私聊好了。不过看你帖子中流露的固执,估计没法聊得来。
为了帮助更多的人,所以选择发帖。
只是因为太长的帖子读得太累,所以把其中的单独帖出来解释,这样有什么不妥吗?

7.5.3的“适当时”只是在第一句话才有,第二句话才是针对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控制,前面有这三个字吗?
我也要哈哈哈大笑三声了。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2-29 21:54:20

rml 发表于 2010-12-29 20: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们机构文件没有明确分级准则吗?

我相信每个机构的文件都有这方面规定,但这只能作为指南,还不足以作为准则!
如果我把认证机构文件也作为准则的话,是否又给您增添笑料了呢?

rml 发表于 2010-12-29 22:38:43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2-29 23:03:37

你说的没错,我也在不同的机构执业过,当代表某机构去审核时,只能按该机构的文件规定执行。
我们一直教导一个组织要有执行力,那么自己首先要做到这一点。
但这些机构的文件要拿到论坛来作为公认的“准则”,显然没有任何权威性和说服力。

此外,论坛是言论自由的地方,我可没阻止你在论坛发言啊。

至于观点是否正确,看贴人心里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rml 发表于 2010-12-29 23:23:58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2-29 23:55:51

第一,我不老,也许比您年轻多了,所以才不固执;至少我的观点出处都有官方文件的支持,而不是凭自己个人的经验和感觉。
第二,本人虽然年轻,但还没那么小心眼。

SZ6909 发表于 2010-12-30 14:22:21

大家不要生气,发表观点的目的是求同存异,希望发贴时将问题说清楚。

blueboat 发表于 2010-12-31 15:27:49

两处帖子太长,看了头晕。
计量学是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从事标准认证行业的朋友需要在掌握一定计量学知识的基础上紧扣标准,而非反之。
从业体系的人员的主要工作毕竟是推行标准而非力争成为计量学领域的专家,否则,MSA\SPC\统计学等等就必须都要精通,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就同样不要在计量这块投入过多精力。

dynasty 发表于 2011-4-22 10:38:15

举个例子来说明什么叫严重不符合。一个人得病,如果在两个星期之内痊愈了,或者是虽然并没有痊愈,但是如果在生活中注意,并不影响生存,这就是一般不符合。如果人的了重病,或者是虽然没有发病的迹象,但是通过一些先进的仪器已经诊断出的了诸如癌症、艾滋病等严重影响人们生存的病。这就使严重不符合。

769686192 发表于 2011-7-1 12:42:56

上面说的太明白了,再深奥也可以心中有个底了

dynasty 发表于 2011-7-19 08:51:07

回复 dynasty 的帖子

从认证机构的角度上看,如果该人在人证注册期间没死,那么所有的病都是一般不符合。从病人的角度看,任何小病都是严重不符合。

菜鸟 发表于 2011-7-20 21:41:10

其实都有道理,我认为严重不符合项就像病救治不愈或久病不治一样;

rml 发表于 2011-7-20 21:47:35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7-27 21:57:31

在很多情况下,审核员的个人的专业经验确实可以用于支持对于准则的判断,但是并没有代替准则。

kojak585 发表于 2011-7-27 22:31:09

你审核员是代表某个认证机构执行审核任务的
该机构有关不符合分类的判定标准就是你应该执行的判定准则之一
否则,你以其他机构的判定准则来判定,你在签订聘用合同时的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认证的实质是什么?仔细想想。。。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7-28 12:39:13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审核员是代表某个认证机构执行审核任务,当然不能以其他机构的判定准则来判定。

对于不合格的分级,ISO9000的认可规则和ISO19011中确实并没有强制要求,所以,实际操作中,各机构尺度把握确实会有所不同。

但对于特定的认证规则(如TS16949)中规定的判定准则,当然应该是审核员执行的准则。从根本上看,也是为该机构规避风险。

kojak585 发表于 2011-7-28 18:56:08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7-28 12: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kojak585 的帖子

审核员是代表某个认证机构执行审核任务,当然不能以其他机构的判定准则来判定。


你的观点仅对TS16949审核适用
我是指一般的QEO审核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11-4 10:05:04

CNAS 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终于有了不符合分级的准则,为这个问题的争议画上句号。
感谢大家的回复。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11-4 10:08:36

其实9.1.15是差不多的,关键是9.1.9.6.3的“注”。

rml 发表于 2011-11-5 16:59:03

随风求学 发表于 2011-11-9 16:43:16

非常同意楼上的观点,学习了:)

tbhbobo 发表于 2011-12-21 09:41:50

我记得严重不符合有一种情况:上次审核的不符合,本次审核仍然发生,记得是关于采购7.4的,属于屡教不改性质。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1-12-21 11:34:35

tbhbobo 发表于 2011-12-21 0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记得严重不符合有一种情况:上次审核的不符合,本次审核仍然发生,记得是关于采购7.4的,属于屡教不改性质 ...

这个没有任何官方的依据,只是某些机构内部的土政策

rml 发表于 2011-12-21 13:19:17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分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