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建筑施工专家解答:怎样理解建筑主体工程自己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有这么一句话:“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怎样从理论上理解?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不能进行专业工程分包,也不能进行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应建立自己的劳务队伍(包括钢筋工、混凝土工等)?
请行家帮忙给予解读一下。谢谢!
建筑工程主体不能工程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劳务分包是允许的。现在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存在劳务分包的情况,即包工,不包料。工程施工管理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只是施工人员来自各专业包工队。 我的意思是:主体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怎样理解“自行”?
能否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例如混凝土施工。 自行就是以施工项目部是自己名义的,梁、基桩等一般涉及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同意4楼的。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指大于1立方,最小尺寸大于1米的混凝土浇筑。 就是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别人做,对吗? 谢谢 似乎跑题了。我看了一下专业划分,主体结构包括:(1)混凝土结构(2)劲钢(管)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4)木结构(5)网架和索膜结构。
这些建筑工程的专业施工和劳务作业,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是不是应由总包单位自己完成?不允许分包? 从字面上来说当然是这样的了 太专业了!得慢慢消化 不说50430考试的事情对不对,但确实跟各位老师学到不少东西 先生,您列那五类,是结构的五种类型,不是主体包括的内容。
常见的类型,中国传统的主流是木结构,还 ...
rml 发表于 2010-12-7 19:28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好!我在这方面是外行,有些问题还需要请教或大家讨论。
关于什么是主体结构,我上面引用的是“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GB 50300-2001. 不知道《建筑法》里面提到的主体结构是不是指这些,还是有专门的定义或泛指?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时,施工总承包做到什么程度才叫“自行”完成,法律方面好像没有给出明确解释。 楼主怎么还不明白,您的疑问在那里呢?说实话,这论坛里没什么建筑施工专家。懂建筑的,不懂ISO。懂体系的,不懂建筑。 现在建筑市场确实很乱,即使是一些特级企业,也只是有管理人员而没有操作工人,管理人员的流动性也相当大,工程承揽后搞劳务分包或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就目前的情况我个人理解是: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管理人员是本企业的,劳务则可以分包。 谢谢楼上zhangshuzai的回复。
您的理解使我回想起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即仅仅明确了对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要求。
社会上不规范的行为我也知道一些。但作为一名审核员,弄清楚法规的规定是首要的。
这个问题到现在清楚了。谢谢您及其他同行的热心关注。 主体结构是相对的,如果承包工程就是专业工程,那么分包的就只有劳务了,若干有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施工就可以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能说某一工程的主体是什么,在这个工程中也许是主体,在其他工程中也许是附属工程 对于劳务外包的理解?如果规定工程是由自己完成的,那么劳务外包是怎样的一回事呢?劳务外包方对产品质量的控制由谁来负责?搞不清楚。 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劳务分包方工程质量责任为: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这个问题讨论的很好,可有些事不事某些人能左右得了的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剪力墙”是怎么具体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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