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l 发表于 5-30 21:18:46

fanbaihang 发表于 5-30 21:29:24

牛角尖 发表于 2020-5-30 21:05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

罚则是处罚标准,计量局不处罚,不等于审核时对企业不可以劝说或不可以开不符合项。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08:08:52

牛角尖 发表于 2020-5-30 19:34
举类似的个例子:在一家注塑件加工企业审核时,注塑机上有一套自带的压力测量及显示装置。当时显示的是 ...

这不是在开玩笑,遇到过好几次类似的事,起草工艺文件的人会看说明书。操作人员没必要看说明书,操作人员只知道工艺要求就行。有时类似的设备上自带的仪器仪表还真不能乱动。说明书也会警告。不得擅自拆卸

rml 发表于 5-31 08:44:21

rml 发表于 5-31 08:55:49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09:21:52

rml 发表于 2020-5-31 08:55
唉,都是不懂却偏要装高深的外行。
注塑产品设计、过程策划不需要考虑压力?
连一比对就清楚的东西,都 ...

议论的是什么话题。看清楚再说,想捞稻草?又在闹笑话。

fanbaihang 发表于 5-31 09:43:44

本帖最后由 fanbaihang 于 2020-5-31 09:44 编辑

既然“作业指导书要求某产品的生产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3℃,湿度应控制在40%RH-60%RH,”所以使用的温湿度计应该定期去检定/校准的。
据实际使用经验,温湿度计失准的概率不小,不可认为40%RH-60%RH允许范围很大,而忽视定期去检定/校准。
另外,车间湿度控制在40%RH-60%RH是非常难做到的事情!不信?也可以去试试。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09:56:41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0-5-31 10:05 编辑

fanbaihang 发表于 2020-5-31 09:43
既然“作业指导书要求某产品的生产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3℃,湿度应控制在40%RH-60%RH,”所以使用的温湿 ...
校准/检定的对象也只是2根棒式汞玻璃温度计, 怎么会失准?要么破碎了,要么刻度模糊了(刻度在面板上,不在玻璃棒上)。发现这些情况直接报废就得了,这个和钢直尺原理一样的。这个环境要求的范围很低。在中国北纬30度附近。除去极端气候,大抵冬天管好门窗。春秋季做好通风。都能满足这个环境要求 。相对湿度要求低点,在夏天开空调的房间也会自然满足湿度要求。

rml 发表于 5-31 10:00:19

rml 发表于 5-31 10:03:03

rml 发表于 5-31 10:03:40

一剑封喉 发表于 5-31 12:10:07

牛角尖 发表于 2020-5-31 09:56
校准/检定的对象也只是2根棒式汞玻璃温度计, 怎么会失准?要么破碎了,要么刻度模糊了(刻度在面板上, ...

说点实在的,国内家用空调,你最推荐哪个品牌?最不推荐哪个品牌?为什么?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12:20:35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20-5-31 12:10
说点实在的,国内家用空调,你最推荐哪个品牌?最不推荐哪个品牌?为什么?

最推荐格力,优点是制冷效率高,噪声小。其余品牌没考虑过

rml 发表于 5-31 12:22:35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13:45:35

钢铁侠110 发表于 2020-5-29 21:55
7.5.1.2说的很清楚了“当要求测量溯源,或组织认为测量溯源是信任测量结果有效的前提时,。。。。。”法规 ...

“7.1.5.1 当利用监视或测量来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时,组织应确定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确保结果有效和可靠。”
这里界定的监视和测量资源不仅仅适用7.1.5.1也适用于7.1.5.2,7.1.5,1是7.1.5的总则,总则的界定的范围肯定适用于7.1.5条款,当然也适用于7.1.5.2。如果不是用来验证产品和服务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资源。就不能对标7.1.5. 就只能对标8.5.1b)。8,5,1b)的“适宜的”也可以包括 溯源 ,也可以不包括溯源。只要“适宜的”就行。有些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是有法规要求的,如:GB150就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属于产品要求。涉及到这些要求的的监视和测量资源应该对标到7.1.5和8.5.1b)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13:55:38

kwy516888 发表于 2020-5-29 22:54
如果不是用温度计,而是用一种试纸,这种试纸在温度22度/湿度40%以下,显示蓝色,22-28度/40-60%,显示 绿 ...

试纸不用检定。和PH试纸一个道理。试纸本身就是标准的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14:24:10

fanbaihang 发表于 2020-5-30 21:29
罚则是处罚标准,计量局不处罚,不等于审核时对企业不可以劝说或不可以开不符合项。

有立法,还要释法。构成违法的事实有几个要件的, 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造成环境污染;涉黄涉毒;有伤风化等。什么影响都没有,。就构不成违法。你把车间的温湿度计没有检定这个事实向质监局举报,是不会受理的。

rml 发表于 5-31 14:48:39

rml 发表于 5-31 15:07:45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15:11:36

rml 发表于 2020-5-31 14:48
呵呵呵呵,瓜娃子也要释法?
“什么影响都没有,。就构不成违法”?
强检设备到期不检,继续使用,没造 ...

你还真可以的,“不明白生产环境要求也是产品在生产时应符合的要求的一种。”生产时应符合的要求也是产品要求,是吗?
   你见过计量执法管到非强制检定目录外的检测设备吗?见到过查车间的温湿度计是否检定了吗

rml 发表于 5-31 15:13:58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15:20:30

rml 发表于 2020-5-31 15:13
哈哈哈哈。要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就不是标准的了?
你娃娃根本就说不出个子曰来。
也就欺骗点不懂 ...
你号称在化验室干过,你检定过PH试纸吗?

rml 发表于 5-31 15:29:14

rml 发表于 5-31 15:36:01

rml 发表于 5-31 15:55:10

fanbaihang 发表于 5-31 16:41:28

看来这儿的大师、专家的专业代码、技术职称,甚至担任过什么技术职务,都得确定公布一下,否则,讨论审核问题讨论到一半时,大师、专家们往往会说自己是这一行的权威人士,曾经如何辉煌,以此来显示自己能耐、从而想胜过讨论的对方。这样显摆想想也令人好笑。
讨论问题还是围绕主题叙述为好,不需要显示自己或贬低别人,发一大堆“空话”。

fanbaihang 发表于 5-31 17:09:23

本帖最后由 fanbaihang 于 2020-5-31 17:12 编辑

牛角尖 发表于 2020-5-31 14:24
有立法,还要释法。构成违法的事实有几个要件的, 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造成环境污染; ...
整个ISO9001标准也是推荐性的,企业不实施其标准的要求,这也不违法的。审核开不开不符合项(观察项)不能以违法不违法为界线。
法规有前面条文提要求,后面有罚则,但后面罚则没规定处罚标准的、前面说的那些要求,不可以被否认法规有这个要求或者这个要求被认为可以不予理会。违反法规要求,虽然没有达到必须行政处罚标准,但违反法规要求它还是不符合项,可以用比行政处罚轻的方法处置。
开观察项或开不符合项,不是对企业的处罚,仅是一种提醒和帮助的处置。审核犹如老师在作业题答案上打一个叉而已,这不是对学生的处罚,是一个帮助服务,对学习来讲,打叉这是需要的。

牛角尖 发表于 5-31 20:08:34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0-5-31 20:12 编辑

fanbaihang 发表于 2020-5-31 17:09
整个ISO9001标准也是推荐性的,企业不实施其标准的要求,这也不违法的。审核开不开不符合项(观察项)不能 ...
计量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这是 计量法的目的,凡是不属于这个目的计量设备不在这个法律管辖范围内。如:有些进口设备的自带监测装置,不要求计量单位统一,其量值不溯源到国际标准也对生产无不利影响。就不属于该法管理的对象。企业如何控制自己决定,适宜就行(8.5.1b)),如果顾客要求控制车间温湿度。那就要统一单位和量值(7.1.5)。就适用用该法的要求。如果顾客没有提出这个要求。就不要求统一量值并溯源到国际标准。只要对生产无不利影响就不是该法管理对象。 如何控制,企业自己定适宜就行。
其实标准和法规不矛盾的,除了强检的外,其余按标准要求就行(7.1.5及8.5.1b))

rml 发表于 5-31 21:40:11

rml 发表于 5-31 21: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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