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电子称
最近审核的企业多数是生鲜蔬菜销售公司,做QMS/FSMS/HACCP/EMS/OHSMS体系,但在阅卷时发现这些审核员写电子称时仅是校验报告,总感觉这个跟计量法不一致。因此发出来问问有经验的前辈。 按计量法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检测设备应该检定,不是校准 本帖最后由 一剑封喉 于 2019-7-6 20:02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应该是检定证书,还没见到过电子秤的校验报告。阅卷时核对一下到底是不是检定证书。如果是检定证书。那是审核员记录不规范。要向审核员提出这个问题。作为不合格改正过来,这样的问题改过后以后可能就不会犯了。否则以后还会错 应该是检定证书,还没见到过电子秤的校验报告。阅卷时核对一下到底是不是检定证书。如果是检定证书。那是审核员记录不规范。要向审核员提出这个问题。作为不合格改正过来,这样的问题改过后以后可能就不会再犯了。否则以后还会错 首先应该明确这个电子秤是做什么用途的,如果是内部控制的,可以只进行校准,校准证书给出该电子秤的不确定度,由企业进行评估,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如果是用于贸易结算等用途的,就要进行强制检定,并取得检定证书。不过,现在强检计量器具都是免费检定了,估计企业也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打马虎眼了。:) 不明真相的群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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