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报告两疑问
1挪亚至少有三个审核员提出被审核方未能提供合同评审的证据。被审核方文件规定,对订单和合同评审,如果同意直接在订单或合同上授权人签字并盖公司章认可,公司也是这样做的。这样规定不符合GB/T19001-2016标准8.2.3条款吗?标准要求 对销售订单、合同等进行评审要求,但并未规定如何评审。试问尊敬的审核员合同或订单评审=合同或订单评审表吗?是每家合同评审都要按审核员规定的方式进行评审?2一个做制冷设备安装、维修的单位,培训计划内容没有制冷设备的发展趋势能够构成不合格吗?审核的按事实对照审核准则进行符合性判定,试问哪个审核准则有这个要求?不符合不能随意开,照这样什么不能开不符合项? 现场可以跟审核组沟通,如不认同可以不签字 楼主这是咨询还是投诉抑或讨论呢? 不错不错!! ”“会故意留出不符合项,让审核员去发现然后开出不符合来”——演出。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8-11-28 19:06
”“会故意留出不符合项,让审核员去发现然后开出不符合来”——演出。
哈哈,这也没办法。特别是客户来检查的时候,不让他找出问题,他会觉得很没面子的。所以。。。然后。。。 这两个不符合开的没水平啊。审核员应该是在套模版,之前的审核模版记录中是这样写的,他也这样审核。 美丽生活 发表于 2018-11-28 19:31
有了不符合项,审核员后面的审核就会感觉轻松多了。
这是我多年应对审核认证的经验。
面对客户检查也是 ...
这种审核员就是个废物
希望这种废物能好好看看标准要求保留的是 “评审结果成文信息”,还是“评审实施过程成文信息”。作为第三方认证审核,对合同订单等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评审以及相关成文信息管控,审核员应关注具体企业自己的规定(如程序或管理规定),将这些规定纳入审核准则并评价企业对这些具体准则遵守情况的符合性。zhuxr100 说的对,如果是二方审核,开这些不符合项,很正常的。 美丽生活 发表于 2018-11-28 19:31
有了不符合项,审核员后面的审核就会感觉轻松多了。
这是我多年应对审核认证的经验。
面对客户检查也是 ...
这是现状,聪明的社会经验。 如事实如上所说,则这2个不符合都开的不合适。感兴趣的是企业是怎样整改的?审核员又是如何验证的? 大机构的审核员也这么没水准?难以想象 钢铁侠110 发表于 2018-11-28 21:47
大机构的审核员也这么没水准?难以想象
不错不错,这样也好。 楼主所说的两个现象均不构成不符合。 胡逸之 发表于 2018-11-29 08:34
楼主所说的两个现象均不构成不符合。
审核进入了“怪圈”,怨谁呢? 可以把不符合项改成建议项。 我做的咨询项目中,挪亚审核的单子,从没有都没有单独的合同评审表,都是签字盖章,一直是认同为合同评审,我接触的审核员没有提出要做合同评审表。 qingguooabc 发表于 2018-11-29 20:25
可以把不符合项改成建议项。
建议项都不是,人家没做错,不能给建议,口头建议都说不出口。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8-11-28 20:41
这种审核员就是个废物
这种废物很多 “审核员应直接要求保留评审结果相关的成文信息。”
“其实要求评审结果的记录,就是要保留评审内容被关注的证据。”
“组织在订单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做出承诺的表示。这与对产品和服务要求的三性评审并无必然联系,并不是评审结果的记录或证明。订单合同有签字盖章,只说明了承诺的决定已经做出,依据这种承诺信息核查签字盖章前是否评审并保留评审结果的成文信息,作出符合性判定是审核的本分。遗漏这个核查,是审核的失职。”以上是某个标准废材的高论。
以客运站为例,售票员在售票窗口接受乘客口头购票要求后,向乘客确认乘车时间(或车次)、地点和等级等相关信息后,经评审并查询票库信息后出票,所出的票就是标准要求的 “应保留的评审结果成文信息”。按照某些废材的理解,客运站还必须保留 “出票前是否评审(这其实是要求保留评审实施过程成文信息)并保留评审结果的成文信息”,请这种废材说说看,“出票前评审并保留评审结果的成文信息” 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成文信息才能符合他的要求!?
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该是对客户的“承诺”;同时,这也是本企业所需担当的确认。——所以它可以作为对产品和服务要求评审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来说,车票就是乘客与车主或客运公司之间的合同证据。旅客运输合同采用票证形式,一般情况下,旅客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票价的行为为要约,承运人发售客票的行为为承诺,旅客购买到车票即宣告合同成立。 标准没有规定“合同评审”必须采用什么形成(如书面或口头),没有规定必须填写并保留“合同评审表”,以此认为这是唯一能证明已经做过评审的证据是没有理由的。所以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评审的形式及证据的形式。只要在企业管理制度中对评审方法、评审记录形式有所规定即可,企业如规定将合同签名盖章作为评审过的证据,审核员对此再开不符合项就是不合适的。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