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角尖 发表于 2017-8-5 23:37:53

产品标准和8.3/7.3

产品标准和8.3/7.3举个产品标准的例子《FZ/T81007-2012 单、夹服装》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单、夹服装的要求、检测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全部技术特征本标准适用于用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单、夹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年龄在36个月以下的幼儿服装。标准的条款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要求:共12条含:使用说明、号型规格、原材料、经纬纱向、对条对格、拼接、色差、外观疵点、缝制、规格允许偏差、整烫、理化性能 4、检测方法:3大条,包含了测试方法,引用了检测方法标准大约20多个。5、检验分类规则 含:检验分类、质量等级及缺陷划分规格、抽样规定、判定规则、   6、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以上是一个较典型的产品标准,主要作用是作为产品的接受准则。作为检验依据现场审核,为了尽快进入角色,看标准有个窍门,确定适用范围后,从检验规则条款开始看。一般情况下检验会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有的称为型式试验)。标准会分别给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判定规则等。型式检验还会给出检验的时机。有关“要求”条款会包含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所有项目。根据检验规则识别出哪些是出厂检验的,哪些是型式检验的。然后找出这些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产品标准有些检验方法会直接规定,有些会引用检验方法的标准。也就是说通过产品标准会找到对每一项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里没有提到“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这些不是检验的内容。)有些内容不在要求之内。如有些产品标准的型式检验规定有检验项目、检验时机、有些产品标准的型式检验只规定检验项目,不规定检验时机。这种检验时机由其它方式确定,如客户提出要求时,质量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有些产品标准干脆没有型式检验的要求。上例的型式检验就是只有检验项目,没有检验时机。有些产品标准甚至没有检验规则,只有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产品标准作为用于检验应该是最完备的标准类别了。质检部门拿到标准可以根据标准开展出厂检验工作。    关于产品标准与7.3/8.3的关系。有一个较流行说法“组织的产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故可删减7.3”.本人以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   以上例标准为例,该产品标准适宜于生产机织面料的单、夹服装。这样的企业很多。大抵分为2类。其一、做服装加工的,含贴牌生产的。其二、做自己的品牌的。2类组织都可执行这个标准。做加工的由客户提供样衣或工艺单等。自己不设计,做完的衣服交付给客户。这样的企业没有设计开发过程,也不承担设计开发的责任。删减“7.3”理由成立。做自己品牌的企业,分为2个类型,其一,设计外包。即由专业设计公司或提供技术文件及样衣,或购买技术。这样的企业自己没有设计开发过程,可以删减。但不能免除产品设计的责任。如:某款式服装使用时发生不可消除的局部鄒纹,原因是,采用服装的装饰手段“贴”的时候,2种面料缩水率差别太大造成。属于设计不合理,此时企业应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不可以“这不是本企业的设计的”为理由,将投诉方推给设计公司。做品牌的服装企业, 企业自己开展产品的设计开发活动的,不允许将8.3作为不适用条款处理,这样的企业,设计开发过程,永远是运营的主要过程之一。适用于8.3条款 这类 按产品标准生产的企业,如何处理设计开发与产品标准之间的关系的呢?产品标准规定了产品特性指标,这些特性指标对于检验来说是充分的(有它就够),即拿着标准可以开展检验工作。这些特性指标对于产品都是必要的。(即缺它不可)。但作为这些特性指标对于产品来说并不是充分的。(即有它就够),如服装的重要特性“款式”,产品标准就没有要求。标准大量的篇幅是在规定拉链要用质量好的,印花不要印糊 了,身袖对色色差不要低于4-5级。色牢度要求,缝制的针密度,甲醛释放量、缩水率、外观疵点等。不能满足8.3.5b)“满足后续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需要;”的要求。根据产品标准可以制定出一部分工艺,如针脚的密度,压编的宽度等。但不能实现一个服装的款式。 具体到一个款式采用什么拉链,是黄的,还是白的,还是尼龙的。多长,安在什么位置。拼、镶、绣、贴、印的具体花型,色调及位置等,这些标准无法给出的特性都得通过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来实现,设计开发的输出就是要满足这些需要。8.3.5c)“包含或引用监视和测量要求,适当时,包括接受准则”.在执行产品标准的前提下,产品标准就是引用的接受准则。开展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作。 产品标准提出的特性指标是设计的输入或输出必须满足的要求。如:面料的选择不可采用偶氮染料的面料,因为这种面料色调虽然鲜艳,但国家禁止使用 原因是易致癌。8.3.5d)“规定了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这些特性对于预期的目的, 安全和正常提供是必需的。”这里的特性不应完全等同于产品标准的表述的产品特性。对于服装来说款式的特性可通过样品来规定,客户购买时对于款式的选择,是选中了才买。对于洗涤的方式,主面料成分等采取唛头方式标识。规格采取唛头标识如:XLXXL等。其他的产品如起重机设备,采取铭牌标识及使用说明书:如额定负荷、提升高度、电源的要求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方法等。还有些不详细列举。对于执行国家产品标准生产的企业8.3是否能列为不适用。还有下列的情况。1、以前有 产品开发,审核范围包含了“产品设计和开发”后来产品成熟,制定了企业标准并备案或有了行业或国家标准。后来,没有开展产品的设计开发活动,企业一直生产这个产品。此种情况“8.3”可以 作为不适用条款。也可不作为不适用处理。但认证范围应剔除“设计开发”。2、企业的一直按产品标准生产,没有产品设计开发活动。认证范围自然不会有设计和开发,一般处理是将8.3作为不适用处理。本人的以为,无论是否有标生产,8.3都应该尽量不要作为不适用处理。前例说的服装例,设计新的服装款式,本来就是日常的产品设计开发活动,当然不可能将8.3列入不适用条款。何况这样的企业还会去开发超出标准要求的新的类型的产品,如变色舞场礼服,平时穿作看不出什么不同,走进舞厅衣服上显现出各种不同的图案等。 这样的产品 可以备案企标。关于执行国家标准生产,目前没有设计开发活动的。8.3的最好不要处理为不适用,因为标准是有可能要修改或换版的, 那些必要的性能指标有可能发生更改,在体系策划时将这种情况识别为一种风险,为将来发生时做好预案,也是有必要的。如:服装的某个部位“贴” 了一块红色面料,是偶氮染料染的,现在偶氮染料不能用了,就要改为其他面料,这种改变执行8.3.6要求的预案,进行设计更改就行。而一些变化要导致大面积更改或重新进行设计。此时可执行8.3全条款要求的预案。这样处理,也避免了企业的2张皮的现象。也达到了企业文件不与标准脱节的效果。审核员们应该是很欢迎的。    综上:按国家标准生产,不能作为8.3不适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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