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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和8.3/7.3 举个产品标准的例子《FZ/T81007-2012 单、夹服装》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单、夹服装的要求、检测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全部技术特征 本标准适用于用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单、夹服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年龄在36个月以下的幼儿服装。 标准的条款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要求:共12条含:使用说明、号型规格、原材料、经纬纱向、对条对格、拼接、色差、外观疵点、缝制、规格允许偏差、整烫、理化性能 4、检测方法:3大条,包含了测试方法,引用了检测方法标准大约20多个。 5、检验分类规则 含:检验分类、质量等级及缺陷划分规格、抽样规定、判定规则、 6、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以上是一个较典型的产品标准,主要作用是作为产品的接受准则。作为检验依据 现场审核,为了尽快进入角色,看标准有个窍门,确定适用范围后,从检验规则条款开始看。一般情况下检验会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有的称为型式试验)。标准会分别给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判定规则等。型式检验还会给出检验的时机。 有关“要求”条款会包含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所有项目。根据检验规则识别出哪些是出厂检验的,哪些是型式检验的。然后找出这些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产品标准有些检验方法会直接规定,有些会引用检验方法的标准。也就是说通过产品标准会找到对每一项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里没有提到“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这些不是检验的内容。) 有些内容不在要求之内。如有些产品标准的型式检验规定有检验项目、检验时机、有些产品标准的型式检验只规定检验项目,不规定检验时机。这种检验时机由其它方式确定,如客户提出要求时,质量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有些产品标准干脆没有型式检验的要求。上例的型式检验就是只有检验项目,没有检验时机。有些产品标准甚至没有检验规则,只有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作为用于检验应该是最完备的标准类别了。质检部门拿到标准可以根据标准开展出厂检验工作。 关于产品标准与7.3/8.3的关系。有一个较流行说法“组织的产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故可删减7.3”.本人以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 以上例标准为例,该产品标准适宜于生产机织面料的单、夹服装。这样的企业很多。大抵分为2类。其一、做服装加工的,含贴牌生产的。其二、做自己的品牌的。2类组织都可执行这个标准。 做加工的由客户提供样衣或工艺单等。自己不设计,做完的衣服交付给客户。这样的企业没有设计开发过程,也不承担设计开发的责任。删减“7.3”理由成立。 做自己品牌的企业,分为2个类型,其一,设计外包。即由专业设计公司或提供技术文件及样衣,或购买技术。这样的企业自己没有设计开发过程,可以删减。但不能免除产品设计的责任。如:某款式服装使用时发生不可消除的局部鄒纹,原因是,采用服装的装饰手段“贴”的时候,2种面料缩水率差别太大造成。属于设计不合理,此时企业应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不可以“这不是本企业的设计的”为理由,将投诉方推给设计公司。做品牌的服装企业, 企业自己开展产品的设计开发活动的,不允许将8.3作为不适用条款处理, 这样的企业,设计开发过程,永远是运营的主要过程之一。适用于 8.3条款 这类 按产品标准生产的企业,如何处理设计开发与产品标准之间的关系的呢? 产品标准规定了产品特性指标,这些特性指标对于检验来说是充分的(有它就够),即拿着标准可以开展检验工作。这些特性指标对于产品都是必要的。(即缺它不可)。但作为这些特性指标对于产品来说并不是充分的。(即有它就够),如服装的重要特性“款式”,产品标准就没有要求。标准大量的篇幅是在规定拉链要用质量好的,印花不要印糊 了,身袖对色色差不要低于4-5级。色牢度要求,缝制的针密度,甲醛释放量、缩水率、外观疵点等。不能满足8.3.5b)“满足后续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需要;”的要求。根据产品标准可以制定出一部分工艺,如针脚的密度,压编的宽度等。但不能实现一个服装的款式。 具体到一个款式采用什么拉链,是黄的,还是白的,还是尼龙的。多长,安在什么位置。拼、镶、绣、贴、印的具体花型,色调及位置等,这些标准无法给出的特性都得通过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来实现,设计开发的输出就是要满足这些需要。 8.3.5c)“ 包含或引用监视和测量要求,适当时,包括接受准则”.在执行产品标准的前提下,产品标准就是引用的接受准则。开展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作。 产品标准提出的特性指标是设计的输入或输出必须满足的要求。如:面料的选择不可采用偶氮染料的面料,因为这种面料色调虽然鲜艳,但国家禁止使用 原因是易致癌。 8.3.5d)“ 规定了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这些特性对于预期的目的, 安全和正常提供是必需的。” 这里的特性不应完全等同于产品标准的表述的产品特性。对于服装来说款式的特性可通过样品来规定,客户购买时对于款式的选择,是选中了才买。对于洗涤的方式,主面料成分等采取唛头方式标识。规格采取唛头标识如:XL XXL等。 其他的产品如起重机设备,采取铭牌标识及使用说明书:如额定负荷、提升高度、电源的要求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方法等。 还有些不详细列举。 对于执行国家产品标准生产的企业8.3是否能列为不适用。还有下列的情况。 1、以前有 产品开发,审核范围包含了“产品设计和开发”后来产品成熟,制定了企业标准并备案或有了行业或国家标准。后来,没有开展产品的设计开发活动,企业一直生产这个产品。此种情况“8.3”可以 作为不适用条款。也可不作为不适用处理。但认证范围应剔除“设计开发”。 2、企业的一直按产品标准生产,没有产品设计开发活动。认证范围自然不会有设计和开发,一般处理是将8.3作为不适用处理。 本人的以为,无论是否有标生产,8.3都应该尽量不要作为不适用处理。前例说的服装例,设计新的服装款式,本来就是日常的产品设计开发活动,当然不可能将8.3列入不适用条款。何况这样的企业还会去开发超出标准要求的新的类型的产品,如变色舞场礼服,平时穿作看不出什么不同,走进舞厅衣服上显现出各种不同的图案等。 这样的产品 可以备案企标。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生产,目前没有设计开发活动的。8.3的最好不要处理为不适用,因为标准是有可能要修改或换版的, 那些必要的性能指标有可能发生更改,在体系策划时将这种情况识别为一种风险,为将来发生时做好预案,也是有必要的。如:服装的某个部位“贴” 了一块红色面料,是偶氮染料染的,现在偶氮染料不能用了,就要改为其他面料,这种改变执行8.3.6要求的预案,进行设计更改就行。而一些变化要导致大面积更改或重新进行设计。此时可执行8.3全条款要求的预案。这样处理,也避免了企业的2张皮的现象。也达到了企业文件不与标准脱节的效果。审核员们应该是很欢迎的。 综上:按国家标准生产,不能作为8.3不适用的理由。 6 l" S8 a: u# v- m4 O&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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