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失火致人死亡,结果房东要担责
租客失火致人死亡,结果房东要担责2017-06-26 安全永无止境
真实案例今年1月23日,成都市晋阳街道办一栋五层自建楼发生的一场大火导致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7万元。经过调查,最终认定为一出租户电器电路短路引发的火灾。2016年9月29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失火罪判决租客陈敏(化名)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房东林俊(化名)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租客获罪原因私拉电线
陈敏(化名)作为租客,私拉电线,使用自行改装的接线插板在内的3个插线板串联插接,供其房间内全部电器使用,其中一个插线板固定在木质衣柜上,其余置于木质衣柜附近,具有严重火灾隐患,并最终由于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房东获罪原因未制止房屋租户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是主因。
1、房东林俊于2005年修建房屋后,未经过验收未办理房产证。
2、房东林俊擅自将其中一楼的房间使用木质层分割出租给数家租户,其中就包括1楼起火的陈敏。选用材料耐火等级低、房屋构造以及违法搭建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快速逃脱,酿成人员伤亡。
3、房屋内部有一个采光天井,整个单元1-4层从内部全部连通,导致火灾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直接通过水泥花窗、楼梯间以及天井向各楼层蔓延,设计缺陷造成楼上住户不能通过楼梯间疏散,造成人员伤亡。
4、林俊作为房东,未对该栋楼的电气线路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未制止房屋租户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也未对租户私自锁闭房屋通道的行为进行制止。
判决依据: 失火罪失火罪的概念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主要特征1、客观方面,必须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仅有失火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轻微,就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前一种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一种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失火罪的刑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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