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管理体系”测量溯源“的理解
各位前辈好,近期我们公司总部对我们进行审核时开出了这样一项不符合:查编号为175M001盒尺,2017.1.3进行了自校,提供了自校记录,但自校使用的盒尺为Ⅱ级比较,与JJG4-1999《钢卷尺检定规程》3.3.2.2要求应采用Ⅰ级标准钢卷尺进行比较测量不符
我的疑惑是:公司的盒尺必须要校准吗?校准时候必须对标准尺溯源吗?
1、如果使用用途对盒尺精度的要求不高,简单的外观检查或者校准后结合出厂合格标识可否认为其已经适合用途且可确保结果有效、可靠?
2、如果不可以。公司对其进行了校准,校准使用的标准尺必须要溯源到国家标准?
3、同事的意思:这次把标准尺换了。下次有可能提出校准环境不满足、没有规定的试验台。。。诸如此类的不符合。这样的不符合也是合理的吗? 本人认为,凡是单纯针对量具或检验设备的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开具的不符合都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标准7.1.5.1 总则“当利用监视或测量来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时,组织应确定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确保结果有效和可靠。”很显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造成了产品和服务不符合要求,则开具此不符合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相反,如果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顾客和有关方的检验也符合要求,完全有理由说明监视或测量资源能够满足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的需要。7.1.5条款审核的重点应该是产品重要参数及关键过程配备的测量资源是否能够满足验证的要求,及测量资源的使用情况。如果不关注这两方面,而是片面围绕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开具的不符合,完全是没有真正理解7.1.5条款的本意。特别是把7.1.5条款中针对一些特殊的测量设备在使用中需要进行测量溯源(如气相色谱仪)的要求当做本条款的普遍要求,导致许多审核中出现单纯针对量具或检验设备的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开具的不符合的现象发生。
安康 发表于 2017-8-17 08:29
本人认为,凡是单纯针对量具或检验设备的校准、检定及校准方法开具的不符合都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标准7. ...
我的理解:7.1.5.1的要求是确定并配备、维护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资源;但是有两个“应”:1、如何保留监视和测量资源适合用途的证据?(一个盒尺就是测量长度的,要怎么证明他适合这一用处?)2、维护。
而7.1.5.2是有前提的:“当要求时,或组织认为测量溯源是信任测量结果有效的基础时”。符合以上前提时才有进行溯源、进行标识状态、进行保护的要求。
对于游标卡尺、红外测温枪等资源,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检定。对于盒尺、钢板尺,结合其精度、预定用途和要求容差,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没必要进行溯源?
偷懒的蜗牛 发表于 2017-8-17 11:00
我的理解:7.1.5.1的要求是确定并配备、维护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资源;但是有两个“应”:1、如何保留监视和 ...
1、如何保留监视和测量资源适合用途的证据?(一个盒尺就是测量长度的,要怎么证明他适合这一用处?)-------根据工艺要求,你配备的量具的量限和精度是否满足要求,现场使用的实物不能算证据吗?
2、维护。-----这里的维护不仅仅指检定或校准活动,还应该根据监视和测量资源的特性对使用环境、使用状态等予以关注。
3、对于游标卡尺、红外测温枪等资源,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检定。对于盒尺、钢板尺,结合其精度、预定用途和要求容差,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没必要进行溯源?-------上述量具如何进行溯源,多少时间进行校准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强检的除外),不是看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这一点国家已明确规定,希望大家不要再自寻烦恼了。对于盒尺、钢板尺、玻璃量具等示指基本无变化的量具,采取一次性首次校准或比对,符合规定要求后使用,平时注意维护,损坏后报废的方式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任何量具如果不能进行溯源,则测量结果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因此,监视和测量资源的管理要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进行分类管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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