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戴口罩没戴,违法?事故隐患?违章?|分析下
该戴口罩没戴,违法?事故隐患?违章?|分析下原创 2017-05-10 白杰 刘洪亮在中国安全生产网论坛(现已关闭)中,版主发起过一个讨论:“现场查见从事XX作业工人XX未佩戴口罩XXX,是隐患?还是违法行为?还是需要继续调查加以确认?”结果引发了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的热烈讨论。
一、主要观点
A(执法人员):应该算隐患,警告后再次发现就算违法。
B(执法人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具体从事的工作和岗位,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如果确需要佩带,那就是隐患无疑。另外,此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却并不一定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但从广义的概念上还是违法行为,不然的话执法人员去干么了,所有行为都是在执法,发现违法的就要要纠正。话又说回来了,安全生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54条规定了职工佩带的义务。
C(执法人员):如果公司有发,只是员工没有按规定佩戴的话,当场予以纠正就可以了。如果是因为公司根本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那就限期改正。
D(企业人员):可以算作是违法行为。
E(执法人员):这要分两个层面来定性: 一是作业者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属违章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作业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属违法行为。
F(执法人员):作业者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事属事故隐患,不错;但是,也是从业人员违章行为。所以,设定的命题二选一存在问题,其实还有第三种情况的。
G(企业人员):典型隐患问题,最多构成违章而不是违法。
H(企业人员):应该是习惯性违章。
……
二、笔者观点
(一)前提条件
1.“XX作业”需要不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2.“工人XX”未佩戴防护用品的原因需要做调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没有购买、配发?还是从业人员自己不佩戴?
(二)主要适用依据
1.是否需要佩戴防护用品:最适合使用的依据是《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189号),典型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具体岗位、工种,确定是否需要配备防护用品、何种类型的防护用品,部分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沪劳保发(1999)24号),尽管有GB、GB/T、GBZ、GBZ/T,以及AQ等行业标准甚至地方标准都很多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无论其内容的规定和约束力均不及前述文件明确。
2.调查要素:询问及调查痕迹性资料(制度、发采购发放记录等)。
三、结论及拓展讨论
(一)判断结论
1.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事属事故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亦属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54条,但无罚则);
2.根据调查若是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未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则事属违法行为;
3.若生产经营单位与此相关的制定等未建立或健全,则是另外违法行为了。
(二)拓展讨论
1.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之间关系
1)定义关系(违法行为系法定,法律法规规章未涉及的不能界定为违法行为,甚至规范性文件中拓展的也不可以);
2)数量级关系,违法行为肯定是事故隐患,但事故隐患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事故隐患数一定会大于违法行为数;
3)逻辑关系:事故隐患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违法行为;如,经责令整改后未如期整改的事故隐患,则为转为其它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2.执法人员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行为的表述
就本次讨论中涉及的“违章”的表述,“违章”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仅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针对从业人员者,其余均是“违章指挥”,并非指从业人员,而是安全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违章”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角度,是涉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这些规定;但“违章”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不能从行业标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些方面来加以判定,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来看,不宜如此说辞,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及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不是违法,是违规,就是违反某标准的规定。不能动不动就上纲上线。安全生产法是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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