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中的一个疑问
在审核一家燃气管道施工企业中发现,被审核方对甲方进行了合格供方评价并列入到合格供方名录中,组长认为应该对其评价,我与组长的意见存在分歧。 原因如下:被审核方的主材(管道及管道附件)均为甲供,也就是说被审核方不存在选择供方的权力,只有对甲供材料进行评价的能力(合格接受,不合格退回)。那么评价的结果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认为无需对甲方进行评价。请各位老师帮我判断一下,这么考虑对么?甲方是顾客,需要与顾客沟通(8.2.1)产品与服务要求的确定(8.2.2)产品与服务要求的评审(8.2.3)产品与服务要求的更改。顾客或供方的财产......组织应予以识别、验证、保护和防护(8.5.3)。 小兔子,牛头不对马嘴。我认为楼主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项目主材管道及其附件由甲方提供,与施工方不发生贸易关系,主材供应商就不是施工方的供应商,最多是相关方的关系。不是供应商自然无需评价。 一、如果是甲方供材料,按顾客财产管理即可;二、如果是甲方指定供应商(这样是不允许的,但实事经常存在),则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物资虽然是甲供的,不等于企业就不管理了。假如甲供物资不合格,企业有权利不收。企业仍然要对甲供物资的供方进行评审,要确认供方和所供的产品有没有合法的资质。企业没有选择供方(也就是甲方)的权力,但有评审甲供材料的能力和权利。不去评价甲方,而是评价其供货的厂家和产品资质。 有人误解啦。我想说明的是甲方是施工企业的顾客,不是供应方。 我想说明的是甲方是施工企业的顾客,不是供应商,仅此而已。楼主的审核思路是对的。 按标准的理解,对供应商的评价没有要求所有合格供方都一定要"评价",组织可以客观合理界定规则,评价也不见得等同于“周期评价记录”
因为在合格供方名录中就应该评价的观点本身应该考虑到评价的形式本身就是多样的。评价不代表一定是周期性的固定频次。
如果既是甲方又是供应商的情况,有可能这种评价在合约评审中都已经的到考虑。
你是学哲学的吧。善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kingrobin 发表于 2017-4-7 21:29
按标准的理解,对供应商的评价没有要求所有合格供方都一定要"评价",组织可以客观合理界定规则,评价也不见 ...
对,有这种情况,而且不少,谢谢! 三、“周期评价”不是标准的要求。旧版“重新评价”可以是周期的也可以是触发的或其他形式的。标准没有要求具体形式。新版未再要求重新评价。是否继续保持旧版要求可以自行决定。2015新版标准对组织外部供方的再评价(即重新评价 re-evaluation)到底是否有要求呢?
请看:
8.4.1 总则 组织应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并实施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对于这些活动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组织应保留成文信息。
9.1.3 分析与评价 组织应分析和评价通过监视和测量获得的适当的数据和信息。应利用分析结果评价:f)外部供方的绩效。
9.3.2 管理评审输入 策划和实施管理评审时应考虑下列内容:c)下列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的信息,包括其趋势:7)外部供方的绩效。
至此,各位可以明白,新版标准不但对外部供方新增了绩效监测的控制要求,还在多处强调了对外部供方的绩效进行持续分析评价的要求。
对外部供方进行评价是一项普适要求,与组织对外部供方是否有选择决定权并无关联关系。因为对外部供方进行评价、绩效监测和再评价的目的是“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这从 8.4.1 总则 所列的三项并列条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下列情况下,组织应确定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的控制:
a)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组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b)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
c)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组织的顾客(甲方)指定供方、顾客(甲方)直接提供部分产品和服务给组织,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外部供方可能具有多重身份,但外部供方的身份并未因此而改变,组织应 “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也不会因此而改变。此时组织可以把对这种特殊外部供方评价、绩效监测和再评价的结果通报给有选择决定权的单位,由其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决策。
学习下学习下学习下学习下 在辨论中理解和掌握新标准,谢谢! 我的理解是:新版标准中的外部供方是包括供应商和外包(外协)方,这2种组织归在一起管理很有道理,应该对其进行选择评价,而顾客提供的产品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甲供件,其产品只需按顾客财产进行管理就可以了,不需要对其进行评价。如果在验证甲供件时有问题只需按8.2.1进行处理。总之,顾客的问题按8.2,外部供方的问题按8.4. bgdd1122 发表于 2017-4-11 22:28
我的理解是:新版标准中的外部供方是包括供应商和外包(外协)方,这2种组织归在一起管理很有道理,应该对 ...
bgdd1122:我的理解是:新版标准中的外部供方是包括供应商和外包(外协)方,这2种组织归在一起管理很有道理,应该对其进行选择评价,而顾客提供的产品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甲供件,其产品只需按顾客财产进行管理就可以了,不需要对其进行评价。如果在验证甲供件时有问题只需按8.2.1进行处理。总之,顾客的问题按8.2,外部供方的问题按8.4.
你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有问题,标准8.4条款要求的评价是对外部供方的评价,不是对什么“顾客提供的产品”或“甲供件”进行评价!
按照你的理解,请问:顾客(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是不是组织的外部供方?
如果你认为不是组织的外部供方,为什么?
如果你认为是组织的外部供方,为什么这样的外部供方不需要按照标准8.4条款要求的进行评价?
没有选择的权利,不代表没有评价的义务。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7-4-12 10:22
你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有问题,标准8.4条款要求的评价是对外部供方的评价,不是对什么“顾客提供的 ...
虽然是博士,对别人人生攻击就不太合适了吧。顾客提供的产品是按顾客财产,顾客指定供应商而组织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那么这个供方就是组织的外部供方,没毛病。注意,顾客指定供应商但是组织自己去采购,这是应该组织对采购的产品质量负责,而顾客提供的甲供件组织只需验证及查看有无损伤等,不必确认他的内在质量。 bgdd1122 发表于 2017-4-12 21:29
虽然是博士,对别人人生攻击就不太合适了吧。顾客提供的产品是按顾客财产,顾客指定供应商而组织直接从供 ...
根据你的发帖内容说你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有问题,就是人生攻击?
你能分辨人生攻击与人身攻击的区别么?
“顾客提供的甲供件组织只需验证及查看有无损伤等,不必确认他的内在质量”,此等高论的依据何在?你发明的?
我问你的“如果你认为是组织的外部供方,为什么这样的外部供方不需要按照标准8.4条款要求的进行评价?” 问题,你能回答么?
楼上说的最后一句:而顾客提供的甲供件组织只需验证及查看有无损伤等,不必确认他的内在质量。我认为不对。施工单位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甲供物资造成的质量隐患,是施工单位承担,不是甲方承担。如果发生质量事故,难道一句甲方提供的物资本来就存在问题,也可以免责了吗?如果甲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乙方还会用吗?
这里不仅仅是验证这么简单,毕竟,验证是物资送来时做的,送货上门才去管理,如果质量不行再退货,这是一种被动的管理,可能还影响项目进度。与ISO提倡的对风险的预防控制要求是背道相驰的。而对甲供物资的评价是一种事先的预防行为。我认为,对甲供物资进行积极的评价是应该的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7-4-12 22:56
楼上说的最后一句:而顾客提供的甲供件组织只需验证及查看有无损伤等,不必确认他的内在质量。我认为不对。 ...
8.5.3"组织在控制或使用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期间,应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对组织使用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顾客或外部供方财产,组织应予以识别、验证、防护和保护”,前一段话表明了管理的时间,后一段没明确表明时间,但个人理解对其实施识别、验证、防护和保护似乎是组织接到甲供件之后。而且验证也是风险进行控制的活动。 简单问题,按标处理,却复杂化了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7-4-12 22:05
根据你的发帖内容说你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有问题,就是人生攻击?
你能分辨人生攻击与人身攻击的区别么 ...
;P;P;P我理解人生攻击就是用语言,人身攻击是用拳头,一个是软暴力,一个是直接实施暴力: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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