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韧自强 发表于 2016-2-19 14:23:18

16949条款7.3.4.1监视改为7.3.5.1条款更符合逻辑

7.3.4条款是设计和开发的评审,而7.3.5条款是设计和开发的验证,见图1,现行7.3.4.1条款说的是监视与测量,而监视与测量也是一种验证,所以将7.3.4.1监视改为7.3.5.1监视更符合逻辑。请各位发表高见!谢谢!

crusader 发表于 2016-2-19 16:43:26

过程监视和结果(输出)的验证不矛盾。

jelly 发表于 2016-3-30 21:35:49

7.3.4.1监视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设计与开发过程。其目的是要监控设计与开发过程是否有效(目标是否达成)和有效率(成本、时间节点等),其输出是汇总,要报告给公司老大,使其掌握项目的总体情况,确认是否增加资源。

7.3.5 验证的是输出是否满足输入要求,其对象是被开发的产品或过程。

这是两回事

rml 发表于 2016-3-30 23:01:29

坚韧自强 发表于 2016-3-31 18:53:33

rml 发表于 2016-3-30 23:01
7.3.4.1要求的行为是“规定、分析、汇总、报告(输入管评)”。这些行为的对象是“设计和开发特定阶段的测 ...

就如你说的:这个标准并不严谨。
好在,今年会出来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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