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49条款4.2.3.1工程规范的疑义
16949条款4.2.3.1工程规范(见图1)说的是顾客工程规范评审时间的要求。对此我有以下建议:1、"及时评审应当尽快进行,不应超过两个工作周."
1)标准中不应该有此类要求,这是顾客的特定要求,不能在一个国际性的规范中进行规定。
2)即使保留此条款,我认为此处应说清楚:评审结束时间不能超过顾客通知时间的两个工作周。否则评审开始时间是在2个工作周内,但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个工作周。根据标准现有条款也不能判不合格。
2、条款4.2.3.1放在条款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中较妥,而不应该放在4.2.3文件控制。
请各位发表高见!
谢谢!
说的有道理 个人理解:组织接到顾客工程更改信息后必须在两周内完成评审。如果“评审开始时间是在2个工作周内,但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个工作周”,根据标准现有条款能判不合格,因为未在两周内完成评审。 你记住10个工作日就可以了~~~周六周日不算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