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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9条款4.2.3.1工程规范(见图1)说的是顾客工程规范评审时间的要求。对此我有以下建议:
. d8 g# d4 H, V# {1、"及时评审应当尽快进行,不应超过两个工作周."
9 \( _7 |6 y) @+ H" y8 f9 R1)标准中不应该有此类要求,这是顾客的特定要求,不能在一个国际性的规范中进行规定。
+ l4 l# b! [ `/ l2)即使保留此条款,我认为此处应说清楚:评审结束时间不能超过顾客通知时间的两个工作周。否则评审开始时间是在2个工作周内,但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个工作周。根据标准现有条款也不能判不合格。1 x( R( H* R! f5 V
# n/ j$ C. L$ O# x2、条款4.2.3.1放在条款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中较妥,而不应该放在4.2.3文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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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发表高见!# n, f& B3 o+ @ S
谢谢!5 l9 W/ e* e0 f$ T,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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