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害物质混合测试如何正确看待?
据有关消息,“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作出判决,规定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基于此,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合测试方式在这一判决推出后将不再被认可。”想请教下各位老师,
1.我们产品混合测试如果没有客户明确要求,是否可以不用做有害物质检测?
2.我们产品计算SVHC含量,“基于零部件”和“基于均质材料”应该不能等同,是吧?
我们公司目前计算SVHC含量是采取“基于零部件”,这个没问题吧?
请各位指点下,感谢!:)
关于第一个问题,你问的这个好像没有因果关系啊,客户对混测没有要求,所以不用做,没明白其中的逻辑.
混测没有求=不用做???
第二个问题,当你的零部件只有一种均质材料组成时,那就是等同的。
如果零部件直接可以拆分成几种均质材料,应该是不能按零件来算的。
不过我在现实中经常遇到那种情况,我们产品(10KG左右),里会用到几个0.4g的Sn材质端子,这个Sn端子里面的Pb是超过1000ppm的。这种情况,按新规则岂不是要拜拜?我也表示有疑问.... 第1个问题:
混测,按照相关消息来说,个人认为没必要做,但是某些客户要求参考混测结果,那可能要按照客户要求测试。。
第2个问题:
如果零件就是一种均质材料组成,那么它与零件没区别;但是如果零件是由机种均质材料组成,你意思是按照均质材料来算,而不是零部件,这是大多数企业做的吧?
你的那个锡里面铅超标,我认为是不可以的。。。。。,按照均质材料计算已经超了
测试应基于均质材料进行测试,至于混测则是客户特殊要求。那个铅超标应看是否属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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