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l
发表于 11-5 14:41:07
一剑封喉
发表于 11-5 17:24:56
企业如要使用纳入强检的计量器具,必须向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否则不得违规使用。
以上涵义,初小毕业的都应该能看得懂,只有这个煞笔在装疯卖傻。
rml
发表于 11-5 18:47:33
牛角尖
发表于 11-5 20:34:10
10月12日审的一家企业,初审,计量器具送检20天了,仍未关闭,企业多次催问几时可出检定证书,答复都是不知道,也没收费,这个不合格可能关闭不了,。
牛角尖
发表于 11-5 20:45:57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11-5 11:07
若没有送检就应该开不符合?下面这个案例你开一个不符合看看!
企业用于内校游标卡尺的标准量块于2014年 ...
这个题太完备了,无懈可击,没有不合格是无异议的,打个商量将“但标准量块上注有“超期待送检”标识”这句话去掉,该怎么判呢?
一剑封喉
发表于 11-5 21:00:00
牛角尖 发表于 2015-11-5 20:45
这个题太完备了,无懈可击,没有不合格是无异议的,打个商量将“但标准量块上注有“超期待送检”标识”这 ...
如果标准量块上没有“超期待送检”标识,可判不符合GB/T 19001-2008标准7.6的“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c) 具有标识,以确定其校准状态”不符合。
如果是按2015版来审,则应先追溯没有“超期待送检”标识,企业是否能确保该标准量块的状态是否能被正确识别而不致被误用(如可随机询问该标准量块的不同使用者是否清楚其目前的可用状态),如均能正确识别回答不致被误用,则不存在不符合;否则应判GB/T 19001-2015标准7.1.5.2的“当对测量的溯源性有要求时,或组织认为是为有效的测量结果提供信心的必要组成部分时,测量设备应:b)得到识别,以确定其状态”不符合。
一剑封喉
发表于 11-5 21:11:16
牛角尖 发表于 2015-11-5 20:34
10月12日审的一家企业,初审,计量器具送检20天了,仍未关闭,企业多次催问几时可出检定证书,答复都是不知 ...
你说的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看不到对不符合的纠正得到闭环验证的证据。
其实,只要企业能提供计量器具已被送检的证据,就可以暂时接受这个纠正。
关键的是企业后面的防止不符合再发的纠正措施是不是可以让你有信心以关闭此不符合项。
牛角尖
发表于 11-5 23:25:40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11-5 21:11
你说的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看不到对不符合的纠正得到闭环验证的证据。
其实,只要企业能提供计量器具已被送 ...
这也不是个办法,这件事已不是研究标准能解决的问题,本帖那例没开不合格,采取了些规避措施,加上老脸老面的中心还卖帐,总算过去了。这单无证书无论谁都没这个胆子放行的,我很理解他们,都不容易的。谢谢你尽力为我出主意。好在已找出了个万无一失的办法,已吩咐咨询老师去办理。正与你说的,这是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唯一能做的事,是找出应对措施
牛角尖
发表于 11-6 06:37:00
就此帖再说个案例,审核时要求企业提供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结果找了3个小时都没找到,企业解释说,上个星期才拿回的,请您相信,肯定有。后来在审核结束之前终于提供了。这例有不合格吗?如果有依据在哪里?---这可是经常遇到的案例
牛角尖
发表于 11-6 06:37:15
就此帖再说个案例,审核时要求企业提供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结果找了3个小时都没找到,企业解释说,上个星期才拿回的,请您相信,肯定有。后来在审核结束之前终于提供了。这例有不合格吗?如果有依据在哪里?---这可是经常遇到的案例
rml
发表于 11-6 06:40:35
牛角尖
发表于 11-6 07:07:36
牛角尖 发表于 2015-11-6 06:37
就此帖再说个案例,审核时要求企业提供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结果找了3个小时都没找到,企业解释说,上个星 ...
我判“4.2.4”,
rml
发表于 11-6 07:17:47
一剑封喉
发表于 11-6 08:28:19
rml 发表于 2015-11-6 07:17
计量法就“检定”对使用者规定了两项义务(要求):“应申请”、“不使用”。两项要求间有着前因后果的关 ...
连“不使用”都成了计量法就“检定”对使用者规定的义务了,嗯,你的煞笔无需标识。
rml
发表于 11-6 09: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