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xiang_cn 发表于 9-15 09:39:20

关于QMS中的7.3条款删减的问题

各位大侠,对于QMS中的7.3,以前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企业没有涉及到设计开发工作时,可以将7.3条款删减,简单的产品服务可以按照7.1进行策划控制。但是今天一位审核老师说,只要涉及到有销售和服务认证范围的企业,7.3条款均不能删除。不知道各位大侠对此位老师的说法有何理解,谢谢

emeipengxu 发表于 9-15 13:45:16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jcf123 发表于 9-16 07:20:35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ml 发表于 9-16 08:53:50

一剑封喉 发表于 9-16 10:31:53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2008版7.3.1仅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但2015版标准8.3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便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baixiang_cn 发表于 9-16 10:44:24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谢谢老师的精彩解答,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handshake

baixiang_cn 发表于 9-16 10:45:24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5-9-15 13:45
不敢苟同。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

baixiang_cn 发表于 9-16 10:45:42

jcf123 发表于 2015-9-16 07:20
服务是个大类,整个第三产业都可称为服务业。这个打击面太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谢谢回复,我感觉也是这样

yxpyxp2533 发表于 9-17 10:26:17

rml 发表于 2015-9-16 08:53
审核老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7.3针对的就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是“主要针对”)。产品的设计 ...

个人理解:即使是连锁,也不可能所有的产品(服务)与总部长期保持完全一致吧,比如说如果有自行设计的服务组合新产品呢?销售就更多了,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啊。
我比较赞成一楼老师说的,销售和服务要删减7.3应该是慎之又慎的。
新人报到第一贴,请多多指教!

rml 发表于 9-17 10:38:33

rml 发表于 9-17 10:47:22

yxpyxp2533 发表于 9-18 09:04:04

不好意思,我又来了,新人有些理解偏颇,但我想,多问问,肯定有助于理解得更透彻,所以,又来提问了,求指教。

一、请注意——“某些连锁组织的地方分支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并非指向“全部”或“所有”。这主要是指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的连锁方式。“服从总部统一的服务规范”是这种连锁分支被其总部认可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不遵从这一点的“连锁”其实都不是真连锁。
问:假如分店完全服从总店统一的服务规范,应该还是不能删减7.3吧?记得培训中有提到,某公司按国外的总部要求生产 产品,是不可以删减7.3的,同样的,连锁分支机构它虽然服从总店的服务规范,但肯定总部也会有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分支机构这边应该也需要保留这个过程吧?

二、“如果有营销手段之类也是新产品设计开发”是错误的。“手段”只是过程所采用的方式,不可能成为产品。因此,营销手段的开发和设计只能是过程策划(过程策划也或以是设计和开发型的)。
说明:我之前表达不清楚。我想表达的是,假如这个公司是以营销作为产品的,而不是作为附加服务的性质,那么我的理解是,这种公司是不允许删减7.3的。对否?因为一楼说到的情况是,把销售列入到认证范围了。

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不过还是想把标准理解得更清楚一些,请多多指教。

yxpyxp2533 发表于 9-18 09:08:11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6 10:31
无需争论了,看看2015新版标准8.3条款的标题: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产 ...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要保持适当设计和开发过程吗?因为之前记得好象有说这种情况 下是可以合理删减7.3 的。

能再请教一下吗?按新版是不是所有申请认证审核的组织都必须得保留7.3呢?

一剑封喉 发表于 9-18 14:24:35

yxpyxp2533 发表于 2015-9-18 09:08
请教:按新版的这个标准要求,那么如果一家只做简单的来料加工,完全由顾客提要求的公司申请做认证,也需 ...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rml 发表于 9-18 16:45:16

yxpyxp2533 发表于 9-21 08:41:59

rml 发表于 2015-9-18 16:45
关于一、如果不是您记错了,就是您的培训讲错了。如果已经存在来源合法的产品规范或服务规范及其更改,您 ...

关于一,这个确实是在一个题库上看过的,是一个单选题,内容是
3、一个组织生产的产品设计是由国外总部提供的,组织向顾客提供成型产品,以下哪种说法正确?(C)
A、        手册中可以不包括设计的相关内容
B、        它可以删减7.3,因为没有设计能力
C、        不能删减7.3
D、        因为总部已获得GB/T19001-2008证书,不审7.3可以发带具有设计能力的证书

如果按rml老师说的,那么正确答案应该是选B对吗,就可以删减7.3


关于二,我想,如果上面提到的,公司只按总部要求提供生产或服务的,那删减是可以的,那么只需按指定要求做营销,无需策划的话,删减成立。

还是在于之前那个概念的理解上,是被那个选择题误导了。

yxpyxp2533 发表于 9-21 08:43:29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5-9-18 14:24
请按TC 176的指南来理解。
2015版的新指南目前尚未发布,等吧。

现在还只是新人,才刚刚把前标准努力理解中,感觉这条路好难走啊,坚持吧。
暂时下了一个转版的PPT先看一下,很慢哦:L

rml 发表于 9-21 17:55:48

樱落扬 发表于 2-18 16:05:54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wulengzxppa 发表于 8-30 16:22:57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我们公司前两天审核就遇到这种情况,审核老师说我们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但是以前的审核老师很多年了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有点想不明白。请高手们对有企业标准必须不能删减7.3给予指点。

牛角尖 发表于 9-4 16:13:21

樱落扬 发表于 2016-2-18 16:05
我只知道如果企业有企标的,就不能删减7.3

好多人都持这个观点,但都没有说出理由,你能说出理由吗?

JiNong__Y3p9K 发表于 9-4 17:00:29

按新标准好像条款基本不能删了

emeipengxu 发表于 9-4 20:10:15

有企业标准就不能删减7.3,这个不一定。各推行标准的企业编制的体系文件算不算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如果不涉及技术标准,而采取行业标准,也不能删减吗?对删减的判定,与企业标准无关,不同的审核员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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